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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非得領導同意嗎?

    領導簽字成了結婚程式上一個最具喜劇效果的環節:比較傳統的正襟危坐簽“同意”,有人情味的簽“恭喜”,還有的乾脆像雍正禦批:“知道了”

    隨著修改《婚姻法》的報道日漸成為熱點,本報接到一些讀者的電話,他們詢問:“我個人結婚為什麼要單位領導批同意?能不能有一些更合理更簡單的管理辦法?”

    的確,從道理上講,婚姻屬個人生活的範疇。世界各國的婚姻法,對結婚登記作出了各種各樣的限制,但鮮有提出需要單位同意的。加入WTO在即,我們的婚姻登記能不能也和國際接軌呢?

    記者打了一圈電話,詢問一些單位領導對此項“大權”的意見。他們承認,在面對下屬的結婚申請時,不知該寫些什麼,也不知自己的簽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這個字簽下去要負什麼責任。

    於是,領導簽字就成了結婚程式上一個最具有喜劇效果的環節。比較傳統的正襟危坐簽“同意”,有人情味的簽“恭喜”,還有的乾脆就像雍正皇帝的禦批:“知道了”。小韓的部門主任在小韓的申請上簽下了“同意”二字後,不無解嘲地説:“你們結婚,我同意不同意有何用?”他説,我看這個字完全沒有必要簽,結婚是他們兩個人的私事,單位領導不應介入。

    有領導在,幽默一下就算走完程式了。如果沒有領導,這個程式死活就邁不過去,那就真的結不成婚。去年,武漢市29歲的女青年廖某遷入一新建的小區,欲與32歲的未婚夫共結連理。但廖在一私營單位工作,沒有單位給開婚姻狀況證明。所在小區的居委會又沒有成立。找到戶口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有關人員讓她找小區的房地産開發商。開發商則認為,他們沒有組織居委會的職責。廖某在民政局、辦事處、開發商之間跑了一年,這個婚姻狀況證明愣是開不出來。年已30的廖至今還在奔波。

    結婚要由單位領導簽字,這一關從何而來?在一家單位負責開具婚姻狀況證明近二十年的楊女士説,多年以來這都是必經程式,主要是考慮部門領導安排其休婚假、掌握其晚婚晚育的情況等。她説,現在開結婚證明已經簡化多了。以前要結婚,部門領導、單位領導都得批,甚至雙方的七大姑八大姨都得調查。楊女士強調,結婚畢竟是一個人的大事,除了工作,領導還應多關心下屬的個人生活。

    記者了解到,在去民政部門登記結婚之前,需要持一個“婚姻狀況證明”;在單位開這項證明之前,需要結婚的人寫一個“申請”———向領導申請結婚,由領導簽字。“婚姻狀況證明”有1994年民政部頒布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作依據,婚姻的當事人結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必須持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但是,結婚“申請”,卻找不到相關文字的規定。可如果不寫,或者寫了單位領導沒有“同意”,肯定是沒有人敢給你開“婚姻狀況證明”的。

    記者想了解國外的情況,問一位叫盧瓦澤的法籍外教,他立刻瞪大了眼睛。他説,在法國可找不到“單位”開證明。盧瓦澤説,在法國結婚前雙方向住地的戶政局官員提出申請,並提供雙方的出生證明副本,證明雙方符合結婚年齡、無過分親密的血緣關係且不是重婚;之後戶政局官員在市鎮政府前貼出公告,雙方在指定日期,當著戶政局官員的面舉行婚禮。

    盧瓦澤説,單位應該只負責諸如工作業績、薪水待遇之類。結婚是男女雙方自己的事,與工作的單位應該沒有任何關係。他認為,政府才是婚姻的管理機構。

    據了解,西方婚姻申請登記的程式都較為簡潔。美國《家庭法》規定,只要有雙方年滿18周歲及無過分密切血緣關係的證明即可申請結婚。結婚在宗教教士或法官面前舉行,然後將由其填寫的結婚證書及證明交給相應的政府部門登記即可。

    德國的《家庭法》規定只要結婚雙方到法定年齡,在戶政局官員面前聲明要求結婚,並由戶政局官員載入婚姻登記簿或家庭登記簿即為合法婚姻。

    對於我國的婚姻登記程式,北京市東城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有關人士介紹,到民政局登記結婚的大多數人都能開具合法的婚姻狀況證明,其他情況只是個別例子。而且,對於實在不能獲得證明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還規定: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證明時,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但是在實際操作中,這條規定幾乎不被考慮。

    儘管只是個別現象,但有關人士認為,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生活的不斷發展,人口流動加劇,單位人事檔案管理及戶籍結構出現了很大變化,“單位人”逐漸向“社會人”轉變,由單位等開具婚姻狀況證明的做法已出現與人們實際生活不相適應的情況。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馬憶南説,已有法律工作者認識到現行婚姻登記規定存在的種種不便,有人提出在婚姻登記的規定上進行變動的立法建議。

    《中國青年報》 2000年08月18日 舒迪 盧濤 崔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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