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五種重大行政處罰可申請聽證(附全文)

繼中國銀監會2004年12月末開始對有關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和國有商業銀行進行查處和整改後,銀監會近日又頒布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復議辦法》,使銀監會對有關金融資産管理公司和國有商業銀行的查處和整改有章可循。

《行政處罰辦法》規定,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實行查處分離的原則。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督檢查部門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立案、調查,提出處罰意見,執行行政處罰;法律部門負責審查處罰意見的合法性、適當性,組織聽證;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或主席會議(局長會議)負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未經法律部門審查,不得實施行政處罰。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金融許可證;取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辦法》稱,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對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因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重大行政處罰包括五種情況。

一是較大數額的罰款。包括:銀監會決定的2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200萬元)罰款;銀監局決定的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0萬元)罰款;銀監分局決定的5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50萬元)罰款。對個人作出的1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0萬元)罰款。

二是責令停業整頓;三是吊銷金融許可證;四是取消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5年(含5年)以上直至終身;五是對其他情況複雜或重大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復議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行政復議:一是對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吊銷金融許可證等決定不服的;二是對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作出的取消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或者終身任職資格的決定不服的;三是認為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四是認為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沒有依法辦理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的;五是認為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行政復議辦法》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産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辦法;外資金融機構、外國人、無國籍人、其他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請行政復議,適用本辦法。(李衛玲)

《國際金融報》 2005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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