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就實施《外商投資核準辦法》答記者問

今年10月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佈了《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對於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涉及的有關問題做了具體規定。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核準辦法》涉及的一些具體問題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問:制定《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的依據是什麼?《核準辦法》出臺對於今後我國吸收外商投資會産生何種影響?

答:《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是今年《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的重要配套文件之一,於今年10月9日以發展改革委第22號令發佈實施。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政府對外商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即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以及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對外商投資項目進行核準。

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要求,《核準辦法》對於外商投資項目的申報內容、核準機關及許可權、核準程式及時限、核準條件、項目變更核準和核準文件效力等做出明確規定,使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更加法制化、規範化,更具可操作性。

《核準辦法》是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階段,為適應投資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形勢需要制定的一項吸收外商投資的重要規章。它的發佈實施不僅沒有改變我國鼓勵外商投資的政策措施,而且創造了更加有利於外商在華投資的體制環境,對於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吸收外商投資、促進國民經濟穩定健康協調發展將發揮十分積極的作用。

問:與以往外商投資項目審批相比,《核準辦法》在哪些方面進行了改革?

答:《核準辦法》充分貫徹了《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精神,體現了轉變職能、下放許可權、簡化程式、提高效率的原則,在以下方面進行了改革:

改審批制為核準制,簡化了核準內容。將原來審批外商投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改為只核準項目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相比明顯簡化。

進一步擴大了地方政府的核準許可權,鼓勵類、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由3000萬美元提高到1億美元,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由3000萬美元提高到5000萬美元。

明確了核準程式和時限。屬於國務院及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發展改革委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或向國務院報送審核意見。經批准,該時限可延長10個工作日。

問:《核準辦法》適用於哪些外商投資項目?並購、增資等方式外商投資項目是否也需按《核準辦法》執行?增資是指增資後的總投資,還是指增資額?

答:《核準辦法》除適用於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項目外,同樣也適用於外商購並境內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增資等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其中,增資項目的核準許可權劃分是以新增的投資額為準。

問:在《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附件《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中,外商投資項目核準除適用第十二條外,是否還適用第一條至第十一條?

答:在《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中,外商投資項目和企業投資項目適用的條目是不同的。外商投資項目按總投資額劃分核準許可權,適用《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第十二條(國務院有特殊規定除外)。企業投資項目按不同的行業及産品規模劃分核準許可權,適用《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第一條至第十一條。

問:在外商投資項目核準許可權方面,中央和地方如何劃分?地方的項目核準權是否可以下放?

答:按照《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分類,總投資(包括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發展改革委核準項目申請報告。其中,總投資5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1億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由發展改革委對項目申請報告審核後報國務院核準。

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核準。省級以下核準機關的核準許可權,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但是,5000萬美元以下限制類項目須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準,項目核準權不得下放。

屬於《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的外商投資項目,按照鼓勵類項目劃分核準許可權。

問:《核準辦法》在地方審批許可權方面還有哪些改變?地方是否還可以審批鼓勵類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項目?

答:1999年根據國務院有關決定,將鼓勵類且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項目審批權下放到省級人民政府。這對於應對亞洲金融危機的不利影響、穩定和擴大吸收外商投資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幾年來在實際工作中發現,“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內涵動態變化較大,實際操作中並不易把握。

因此,《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按照限額明確了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許可權,對於“鼓勵類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項目審批進行了調整。雖然省級政府對“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的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許可權有所縮小,但對量大面廣的其他鼓勵類和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的核準許可權由3000萬美元提高到1億美元,限制類項目由3000萬美元提高到5000萬美元。總體上看,地方核準許可權是擴大了,而且更加規範和明確了。

今後,對於總投資1億美元及以上的鼓勵類和允許類項目、總投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限制類項目以及其他國家有特殊規定的各類外商投資項目,應按《核準辦法》進行核準。原國家計委等部門《關於擴大地方鼓勵類不需要綜合平衡的外商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問:《核準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地方政府按照有關法規對上款所列項目的核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應如何解釋?

答:《核準辦法》第四條第二款“地方政府按照有關法規對上款所列項目的核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中的“有關法規”主要是指《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該規定明確發展改革部門為外商投資項目的審批部門。

因此,《核準辦法》第四條第一款對於限額以下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權做了明確規定,即總投資1億美元以下的鼓勵類、允許類項目和總投資5000萬美元以下的限制類項目由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核準,其中限制類項目須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核準。

問:《核準辦法》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與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合同、章程的核準是什麼關係?

答: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合同、章程的核準,是外商投資管理分工中依次進行的兩個不同管理環節。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是發展改革部門對於外商投資行為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以及市場準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審核後,依法做出的行政決定。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合同、章程的核準是商務部門對中外合資、合作雙方所訂立的商務合同和外商投資企業章程審核後,依據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文件和有關法規做出的行政決定。

問:服務貿易領域外商投資是否也需要按照《核準辦法》的規定核準?

答:外商投資服務貿易領域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凡在服務貿易領域進行固定資産投資的外商投資行為,應按照《核準辦法》規定由發展改革部門予以核準,再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相關法規辦理企業設立等方面手續。二是外商在服務貿易領域不涉及固定資産投資的投資行為,可依據相關法規直接向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設立及其他方面的手續。

問:《核準辦法》中提到的項目申請報告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有何不同?外商投資項目是否還需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是否還需得到核準?

答:項目申請報告是項目核準機關對外商投資項目進行審核的依據之一。《核準辦法》對於項目申請報告的主要內容做了明確規定,包括項目基本情況、採用主要技術和工藝、對資源和主要原材料的需求、涉及公共産品或服務的價格、需要進口設備及金額以及出資方式和融資方案等。與以往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同的是,項目申請報告不再要求項目産品市場預測、項目經濟效益分析等內容。

項目單位可以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和需要,決定是否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再由政府行政機關審批或核準。

問:《核準辦法》中項目核準文件的性質和效力是什麼?

答:發展改革委或地方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是外商投資項目獲得政府許可的惟一的合法依據。項目單位可以憑項目核準文件,依法辦理土地使用、城市規劃、品質監管、安全生産、資源利用、企業設立(變更)、資本項目管理、設備進口及適用稅收政策等方面的手續。

未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或地方發展改革部門核準的外商投資項目,土地、城市規劃、品質監管、安全生産監管、工商、海關、稅務、外匯管理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附: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全文)

中國網  200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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