嬰幼兒配方奶粉將實施強制國標

為配合當前開展的奶粉市場專項整治,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昨天就實施嬰幼兒配方奶粉三項強制性國家標準發出通知,表示嬰幼兒奶粉的生産企業可以執行企業標準,但要向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在標簽標示內容方面,要求進口嬰幼兒配方粉必須標注“原産國或地區”。

三項強制性國家標準分別是:《嬰幼兒配方粉及嬰幼兒補充谷粉通用技術條件》、《嬰兒配方乳粉Ⅰ》、《嬰兒配方乳粉Ⅱ、Ⅲ》。國家質檢總局昨天表示,生産企業也可執行企業標準,但不得低於相應國家標準的技術要求,並要向當地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進口嬰兒配方乳粉則應符合相應《配方Ⅰ》或《配方Ⅱ、Ⅲ》技術要求,其餘嬰幼兒配方粉應符合《通用技術條件》。

在産品標簽標示內容方面,通知要求嬰幼兒配方粉的標簽必須標注以下內容:食品名稱、配料表、熱量、營養素(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維生素、礦物質,包括微量元素)、凈含量、製造者的名稱和地址、産品標準號、生産日期、保質期、食用方法、貯藏方法以及適宜人群。嬰兒配方粉標簽上還應標明“嬰兒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無母乳時可食用本産品”。適宜零至12個月嬰兒食用的嬰兒配方粉,須標明“6個月以上嬰兒食用本産品時,應配合添加輔助食品”;較大嬰兒配方粉,須標明“須配合添加輔助食品”。

進口嬰幼兒配方粉的標簽,應標注“原産國或地區”、“在中國依法登記註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記者 李格)

《北京晨報》200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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