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凸現六特點

衛生部常務副部長高強表示,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審議的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體現了六個方面的特點。

高強2日在向會議作關於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的説明時表示,為了提高我國傳染病防治的整體水準,保障公民的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針對傳染病防治存在的問題,總結我國傳染病防治的經驗,借鑒國外好的做法,修訂草案在總體思路上把握了以下幾點:

——突出對傳染病的預防和預警。設定傳染病監測制度,提高預防傳染病的監測預警能力;加強對早期發現的散發傳染病病人的隔離治療,防止傳染病擴散;強化醫療機構在傳染病疫情監測、防止醫院內感染等方面的責任,並在傳染病防治的報告、治療、控制等各個環節,貫穿“預防為主”這條主線,防止傳染病疫情擴散蔓延。

——完善傳染病的疫情報告、通報和公佈制度。規定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衛生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和機構進行傳染病疫情報告的內容、程式和時限;增加了政府各部門、各有關機構之間的疫情通報制度。同時,對疫情公佈的主體、渠道、形式和原則作了規定。

——進一步完善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的控制措施。針對不同傳染病的特點,並根據各級各類專業機構、各級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分別規定嚴格控制疫情擴散的各種措施。

——設專章規定傳染病的救治工作。通過對醫療機構接診、分診、救治、轉診、保存病歷資料的規定,規範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以防止在傳染病救治過程中發生醫院內交叉感染。

——加強傳染病防治的保障制度建設。為了解決目前一些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業務經費緊張的問題,修訂草案設專章規定了傳染病防治的保障措施,要求各級政府保障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經費,做好與傳染病防治相關的物資儲備。

——做到保護公民個人權利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傳染病防治一方面涉及對患者的救治和公民個人的權利,另一方面又涉及對傳染病擴散的控制和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據此,修訂草案在規定保障公民個人權益的同時明確規定公民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應當承擔的義務。

高強表示,根據上述總體思路,修訂草案規定了有關傳染病預防,疫情報告、通報、公佈、控制以及醫療救治和保障措施等制度 。

新華網 2004年04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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