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春生:完善傳染病防治法尚待時機

    非典疫情蔓延期間,各地政府紛紛制定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這些政策法規起到了什麼樣的作用?是否需要整合為全國統一的立法資源?針對這些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張春生認為——完善傳染病防治法尚待時機。

    現在看來,傳染病防治法還是科學適用的,對傳染病的預防、報告、控制、救治等方面都做出了比較系統的規定

    記者:有觀點認為,因為非典疫情突如其來,整個社會無論從物質上,還是從精神上都缺乏相應的準備,包括法律也是如此,各地制定的政策法律,都有點應急的意思,您怎麼看?

    張春生:單就法律來説,不能説沒有準備。但因為這些年裏,沒有大範圍的傳染病流行,所以1989年出臺的傳染病防治法沒有引起人們的足夠重視。現在看來,這部法律還是科學適用的,在傳染病的預防、報告、控制、救治等方面,法律都做出了比較系統的規定。應該説,這部法律是對我國同傳染病作鬥爭經驗的總結,是適應抗擊非典的需要的。

    各地方可在不抵觸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作為防治傳染病的補充和細化

    記者:“適應”是否意味著“足夠”?各地針對防治非典制定的政策法規,與現有的傳染病防治法之間是一種什麼樣的關係?

    張春生:這要從我國立法面臨的實際情況説起。我們國家非常大,情況也比較複雜,城市和農村,中西部和沿海地區,在社會生活的各方面都存在很大差異,法律必須在全國範圍內普遍施行,但有些問題如規定得過於具體,在全國範圍內施行則比較困難。

    舉例來説,傳染病防治法中有對飲用水的要求。最初法律草案要求,飲用水不得含有致病性微生物。但在立法過程中,通過調研發現:在沿海城市,經濟發達地區,這一點可以實現,但西部的廣大農村地區,很多地方飲用井水、江水、湖水甚至窖水,在這種情況下,這條規定就不能普遍執行,因為有的地方根本做不到。法律於是給出了一個最低限度的要求:供水單位供應的公共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衛生標準。這裡面給出了兩個限定:先是限定了公共飲用水,江水、湖水、井水都不算,只包括供水單位如自來水廠;其次是水的品質必須符合國家的標準。

    地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在不抵觸傳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前提下,制定自己的地方性法規,作為防治傳染病的補充和細化。比如各地出臺法規治理隨地吐痰現象:上海最高可以罰款200元,北京則在20—50元的範圍內。

    國家很關注各地的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做法,並準備通過調查研究,總結各地經驗,對傳染病防治法做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記者:抗擊非典是全國一盤棋,那麼各個地方的政策法規是否也需要整合為全國統一的法律呢?

    張春生:實踐是發展的,總會提出新的問題要求給予解決。今天看來,傳染病防治法在一些細節的問題上,還不夠完善,比如對醫院拒收傳染病病人的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導致非典一開始的時候出現過一些拒收病人的現象,這是一個新問題;再比如,傳染病病人拒絕接受隔離,傳染病防治法只給出一個強制措施,但是沒有給出拒絕接受隔離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總體來説,傳染病防治法是根據我國和國際上同傳染病做鬥爭的實踐經驗制定的,是科學的,但有一些地方需要在實踐中用新的經驗來完善。地方立法過程中哪些是成功的經驗,哪些是不成功的經驗,國家在立法的過程中都要研究。

    在抗擊非典過程中,地方制定的各種法規規章,需不需要整合成為全國統一的規定,這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比如口罩的問題,4月29日,經過國家標準管理委員會批准,《醫用防護口罩技術要求》、《普通脫脂紗布口罩技術要求》等強制性標準已開始實行。這類問題可以由國家相關部門出面,制定一個統一標準。這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立法要以經驗為基礎,要考慮方方面面的問題,在確實需要並且時機也成熟的情況下,才能總結各地的經驗制定法律。

    就現實情況來説,全國要不要出臺一個統一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法律,還需要研究,至少目前時機還不成熟,現在也不可能在全國制定統一的處罰標準。一些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在各地抗擊非典的過程中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和傳染病作鬥爭,是一項長期任務。國家很關注各地的一些新的、行之有效的做法,並準備通過調查研究,總結各地經驗,對傳染病防治法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張濤)

    

    人民日報 200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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