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實施拆遷管理辦法制止"逼遷"

廣州市人大今天頒布《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用以替代原有關的《條例》。該規定於明年一月一日實施後,將制止“拆遷爛尾”和“逼遷”現象,並使舊城區拆遷補償高於市場價的二成,保障被遷戶的利益。

《辦法》共分五章三十九條,對城市房屋拆遷內容、程式、補償等進行了規範。

根據規定,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將公告拆遷資訊,保障被拆遷人的知情權;拆遷人也要保障尚未遷出者的基本生活條件,防止“逼遷”;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採取隨機方式確定專業機構評估被遷房屋及補償價格;生活困難市民不但擁有購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優先權,其拆遷補償達不到最低標准將按最低標準補償,以保證此類人的居住權。為解決過去房地産開發中因資金缺乏形成“爛尾樓”、“爛尾地”現象,導致被遷人“回遷”無望的問題,《辦法》明確以“原址産權調換”制度代替回遷制度。如被拆遷人選擇此項補償形式,拆遷人需在被遷人搬遷前一次性支付被遷房屋價款,這就避免了被遷人承擔開發商的經營風險。

而市規劃“紅線”範圍內的舊曆史城區拆遷補償金額,將按照房地産市場價格基礎增加二成。不過,按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在明年一月一日前已核發拆遷許可證的地塊仍按有關規定補償。(記者王華)

中新社200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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