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不能承受之"虛" 政協委員"會診"虛假廣告

    沒有消不了的腫瘤、沒有治不好的疑難雜症……在連續幾年揭批虛假廣告之後,這一話題仍然成為今年醫藥衛生界委員“炮轟”的靶子。連日來,這些著名的醫衛專家對虛假廣告進行“會診”。

    診斷結果:虛假廣告“頑癥”之所以“久治不愈”,關鍵在於“病灶”已經擴散到醫療機構、監管體系、新聞媒介等諸多“部位”。

    藥方:虛假廣告害人奪命不説,還會使人傾家蕩産、妻離子散,甚至影響社會穩定。生命不能承受之“虛”,國家必須痛下“猛藥”。

    虛假廣告何時休

    把脈——今年1月,衛生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發文,規定B型肝炎、性病、牛皮癬、紅斑狼瘡等9種疾病不能做廣告,但事實上治療這些疾病的廣告依然有禁不止,不斷見諸報端街頭。

    (親歷一)傅民魁委員:我最近出差到南京,專門統計了一下當地晚報、都市報,不符合規定的廣告都在60%以上。我們已經連續五六年呼籲制止虛假廣告,但總是治不了,它都成了頑癥。

    (親歷二)李佩文委員:有些小醫院竟然號稱能治療B型肝炎,都治到部長以上幹部了。有一次,衛生部派遣專家組去調查,我帶隊。結果證明是子虛烏有。誰知道兩年後再次奉命去調查時發現,我竟然也被人利用了,那位“大夫”竟然號稱當年衛生部是派專家給他做了鑒定,我明明是否定他的嗎!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現在恰好相反,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我們必須認真想想辦法。

    (把脈一)吳以嶺委員:這個問題相當難解決,因為牽涉利益太多,牽涉到“寫手”、醫院、媒體、投資者等。幕後的投資者花個幾十萬元、100萬元先包裝起一個“大夫”,一兩年之內就可以收回投資,這是一筆“好買賣”。

    (把脈二)傅民魁委員:那些得了不治之症的人相當多,有病亂投醫,哪怕傾家蕩産,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有關部門年年出臺新規定,為什麼都形同虛設?又有誰真的去落實這些規定?

    虛假廣告種種“症狀”

    醫囑——政協小組討論會上,醫療衛生界的政協委員紛紛指出,虛假廣告完全可以辨別,因為它有種種“症狀”。

    (症狀一)李佩文委員:虛假醫療廣告無非那些“招數”——一是改頭換面法。虛假廣告的藥效要很長時間才能“顯形”,老百姓一般很長時間後才發現沒什麼作用,於是它就改頭換面,另換一個名目,或換一個地方另起爐灶。二是以新聞方式“包裝”。硬廣告不行,就打著新聞報道的方式包裝某個醫生或者大夫。三是印刷小報。病房裏、車筐裏,全都是小報或傳單,因為小報印起來很方便。四是大打“專家牌”。未經許可,我們這些人的名字就上了某些“抗腫瘤”中藥的廣告。

    (症狀二)吳以嶺委員:這些廣告有幾大特點:一是打著傳統中醫的幌子;二是“專科門診”或“專科醫院”,不是號稱“療效最好”,就是“凡是病都能治”;三是宣傳上玩文字遊戲,鑽法律法規的空子,你不是規定癌症、惡性腫瘤不可以做廣告嗎?但我寫的是治療“腫瘤”。

    醫藥衛生界應該行動起來

    下藥——虛假醫療廣告屢禁不止,不僅因為有一支無形的手在幕後推動,也和消費者求治心切,和醫藥衛生界“打假”不力有關。參加“會診”的委員將“矛頭”對準了自己。

    (藥方一)程書鈞委員:凡是治不好的病,他都説能治,這麼説竟然還有人上當,很大一個原因就是因為有市場。老百姓知識太少,缺乏自我保護的能力,國民的科學文化素質亟待提高。我們老説現在醫藥衛生界沒有地位,輿論環境不好,那是因為你不作為,一天到晚只知道忙工作怎麼行?為什麼不去宣傳,讓老百姓知道更多的真相呢?

    (藥方二)殷大奎委員:為什麼這些虛假廣告屢禁不止?為什麼亂七八糟的東西有這麼大的市場?就是因為老百姓有需求。一方面我們要加緊攻關,為攻克疾病做努力;一方面,當務之急是提高廣大人民群眾素質,提高公眾衛生科學知識水準。

    (藥方三)傅民魁委員:根本出路在於廣告法要規定不能做醫療廣告,處方藥廣告不能做,醫療廣告也應該這樣,像香港一樣。(李斌)

    新聞背景:醫療廣告中禁止出現8項內容

    國家工商總局、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公佈的《關於規範醫療廣告活動,加強醫療廣告監管的通知》規定,8項內容被禁止出現在醫療廣告中。

    這8項被禁止的內容分別是: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營業執照中核定的醫療機構名稱不符的、或者使用其他不規範名稱的;與藥品相關的內容,包括藥品名稱、製劑以及醫療機構自製的中藥配方藥品、中藥湯劑等;涉及推銷醫療器械的內容;從業醫師技術職稱,包括“XX博士”、“XX專家”等非醫學專業技術職稱用語;使用未經過臨床驗證、評定的診療方法,或者不確定、不規範的診療方法的;診療科目、診療方法等宣傳內容超出衛生行政部門核準範圍的;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有關條款規定的;其他違反廣告法律法規、醫療衛生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

    新聞背景:五類廣告違法的主要表現形式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曾通報五類廣告違法的主要表現形式:

    房地産廣告的違法表現——除了未標明開發企業名稱、預售或者銷售許可證書號等一般性不規範外,主要是含有升值或者投資回報的承諾。

    醫療廣告違法表現——以新聞報道形式發佈,在對有關醫療機構的人物專訪、專題報道等文章中出現醫療機構詳細地址、電話、聯繫辦法等廣告宣傳內容,或者在發表有關文章的同時,在同一版面發佈有關醫療機構的廣告;沒有按照要求實行發佈內容格式化,廣告內容嚴重超出《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以科室或者專科門診的名義發佈廣告;違反規定發佈治療性病廣告;證明文號、有效截止日等不規範。

    藥品廣告違法表現——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和保證;為治療腫瘤藥品、改善和治療性功能障礙藥品及計劃生育用藥發佈廣告;含有有獎銷售、讓利銷售及饋贈、降價等違法促銷內容;廣告中無藥品生産批准文號及廣告審批文號;以新聞報道形式發佈。

    保健食品和普通食品廣告違法表現——出現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直接或者間接宣傳治療作用,其中以靈芝孢子粉廣告最為典型;使用醫療機構、醫生、患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及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做證明;無保健食品標記和批准文號;四是以新聞報道形式發佈。

    化粧品廣告的違法表現——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化粧品名稱、制法、成分、效用或者性能有虛假誇大的表現;涉及化粧品性能或者功能、銷量等方面的數據等等。(張建平)

    

    新華網2003年3月10日


8項內容11種疾病禁止發佈醫療廣告(附全文)
關於規範醫療廣告活動加強醫療廣告監管的通知
國家藥監局:藥品廣告存在三大問題
2003兩會專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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