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終審裁定維持一審對李嘉廷死緩判決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日對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受賄一案作出終審裁定,維持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李嘉廷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一審判決。

    1994年初至2000年7月,被告人李嘉廷在擔任中共雲南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委副書記、省人民政府省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夥同其子李勃(另案處理)收受他人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1810萬餘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李嘉廷的犯罪事實以及在歸案後有立功表現、贓款已全部追繳的情節,于2003年5月9日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李嘉廷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李嘉廷不服,提出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李嘉廷上訴,維持原判。(完)

    新華網200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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