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1800余萬元 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受賄案開審(圖)

    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受賄案在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

    雲南省原省長李嘉廷受賄案于4月9日至10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

    被告人李嘉廷,男,58歲,雲南省石屏縣人,彝族,因涉嫌受賄罪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01年9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最高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移送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後移交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起訴。

    起訴書指控,1994年上半年至2000年7月,李嘉廷在擔任中共雲南省委常委、省委副書記、雲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省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10人謀取利益,先後30次夥同其子李勃(另案處理)或單獨收受他人錢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800余萬元,上述贓款案發後已追繳。案發後,李嘉廷向檢察機關揭發了他人的犯罪事實,已有部分查證屬實;還提供了重要線索,使檢察機關得以偵破多起重大案件。

    法庭宣佈此案擇期宣判。

    中新網 200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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