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出臺法官懲戒制度 13種行為可免職務

    法官懲戒規定:法官貪污受賄將被免職

    法官不得刑訊逼供 不得用暴力手段逼取證人證言

    法官不得私自會見當事人或接受禮物

    法官徇私枉法行為量紀標準最低“記大過”

    法官故意拖延辦案造成嚴重後果可被免職

    法官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法官不得向當事人借錢借房 借用交通通訊工具

    “誰碰‘高壓線’,法紀不容情”——中紀委駐最高人民法院紀檢組組長李玉成19日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如是説。他所説的“高壓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19日頒布的“關於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有關懲戒制度的若干規定”,這個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據介紹,規定共20條,強調法官不得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參加罷工;不得貪污受賄;不得徇私枉法;不得刑訊逼供;不得隱瞞證據或者偽造證據;不得洩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工作秘密;不得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得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不得拖延辦案、貽誤工作;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不得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不得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應恪守職業道德,不得有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規定還對法官不依法履行職責行為的範圍及處分原則、處分種類、處分程式等予以明確。對於違反這個規定的,將給予警告、記大過、予以辭退或者給予降級以上處分。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提請任免機關免除法官職務。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李玉成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這個規定,意在通過加強制度建設,嚴明法院審判紀律,規範法官的職務行為,從而達到懲治司法領域中的腐敗現象、確保司法公正廉潔的目的。他説,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在加強法院廉政建設、維護司法公正方面,採取一系列措施,出臺許多規定,取得比較好的效果。違法違紀現象明顯減少,人民法院整體形象有了很大改觀。但是,李玉成承認,面對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考驗,少數法官經受不住人情、金錢的誘惑,違法違紀現象仍有發生。

    根據規定,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鑒定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違反這個規定的,也參照相關條文處理。(記者田雨)

    

    新華網 2003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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