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志剛案一主犯被判死刑 其他11名分別判刑

    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日前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12名罪犯于6月9日被一審判決,此前新聞報道提到的13名犯罪嫌疑人中的劉全有,經查實與本案無關,但因有其他違法行為已另案處理。孫志剛案涉及的6名瀆職犯罪人員也于同日由廣州市天河區和白雲區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一審判決。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3月17日晚,被害人孫志剛被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黃村街派出所錯誤收容並送至廣州市民政局收容遣送轉机站。3月18日晚,孫志剛自稱有心臟病被送至廣州市衛生局主管的收容人員救治站診治。3月19日晚,因孫志剛大聲叫喊求助,引起被告人喬燕琴(救治站護工)的不滿。喬燕琴便與被告人呂二鵬、喬志軍、胡金艷(均為救治站護工)商量將孫志剛從201室調到206室,喬燕琴、呂二鵬分別到206室窗邊授意該室內的李海嬰等8名被告人(均為被收治人員)毆打孫志剛。隨後,喬燕琴、呂二鵬與喬志軍、胡金艷一起將孫志剛調到206室。3月20日淩晨1時許,被告人李海嬰、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李龍生、韋延良、何家紅、李文星等8人先後兩度對孫志剛輪番毆打。20日上午孫被發現昏迷不醒,經搶救無效死亡。根據後來法醫鑒定,孫志剛係因背部遭受鈍性暴力反覆打擊,造成大面積軟組織損傷致創傷性休克死亡。

    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喬燕琴策劃、糾集、組織同案人將孫志剛調室,指使李海嬰等毆打被害人,是起最主要作用的主犯。被告人李海嬰積極組織實施,指揮、夥同被告人鐘遼國、周利偉、張明君毆打孫志剛,在孫向其反映情況時還用塑膠棒加害,均係主犯。被告人李龍生、韋延良、何家紅、李文星、喬志軍、胡金艷為從犯。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

    法院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被告人的罪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判處被告人喬燕琴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李海嬰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鐘遼國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周利偉、張明君、呂二鵬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判處被告人李龍生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從輕、減輕判處被告人韋延良、何家紅、李文星、喬志軍、胡金艷有期徒刑3年至10年。

    孫志剛被故意傷害致死案涉及的原廣州市公安局天河區分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輝,原廣州市腦科醫院江村住院部副主任張耀輝,原廣州市收容人員救治站負責人彭紅軍、醫生任浩強、護士鄒麗萍、曾偉林等6人,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孫志剛被錯誤收容並在救治站遭受傷害致死,經廣州市天河區和白雲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玩忽職守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至3年。(司爾齊)

    

    《資訊時報》2003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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