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與企業聯手造假 700多萬國有資産流入私囊

    假立案、假開庭、假裁決,一連串的造假行為,試圖掩蓋令人震驚的事實:將700多萬元國有資産居為已有。近日,河北省檢察機關在開展“保護國有資産專項活動”中,查處了這起法官夥同國有企業總經理造假,造成鉅額國有資産流失的案件,此案引起了強烈反響及檢察官的深思。

    沒有立案 查封在先

    由河北省、承德市和承德華富公司三家註冊總資金1600萬元建起的河北富立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立公司),1998年在承德市開發區投産後,很是紅火了一陣,其産品在國內外市場上成了“搶手貨”。一年後,企業由於經營不善等原因停了産,廠內的鉅額資産成了某些人眼中的“肥肉”。於是,這家公司總經理陳義與兩名法官聯手,通過造假吞吃了其中的一大塊。

    “企業要破産了,不查封點東西,什麼都弄不到。”2001年,富立公司總經理陳義向其哥哥的好友--平泉縣人民法院小寺溝法庭審判員李勝銀發出了這樣的“求救”。聞到了“肥肉”香味的李勝銀從與其所在的法庭沒有管轄權、與富立公司有關但尚未立案的一個案件“下口”,在沒有訴前保全法律裁定情況下,查封了富立公司的資産。

    談到當時查封富立公司資産的情景時,原富立公司保安部經理王建向檢察機關的辦案人員説,2001年7月18日夜,在李勝銀等人的監督下,從廠房里拉走了6大汽車玻璃器皿,憑他過去檢查産品出庫的經驗,拉走的杯子至少有10萬支。因為當晚沒有清點登記,第二天他就找到存放産品的地點,發現至少少了兩車,為此拒絕在李勝銀出示的查封清單上簽字。後來,陳義打電話説“你就簽4萬支吧”,他就照辦了。

    王建説,此事過去4天后,陳義和李勝銀把他叫到飯店,李勝銀拿出4張查封8臺磨花機、6臺臥式磨口機、13臺配電櫃等20多類物品的清單,讓他簽字摁了手印,李勝銀還製造了假的查封筆錄。

    富立公司在給檢察機關的有關材料中説,僅此就造成國有資産流失737萬元。

    執法犯法 製造假案

    為了使查封“合法化”,原平泉縣人民法院副院長于軍義聯合原平泉縣小寺溝法庭審判員李勝銀,又上演了一齣假立案、假開庭、假裁決的“戲劇”。

    用既沒有管轄權、又無立案的訴狀去查封富立公司畢竟“理不直,氣不壯”,於是李勝銀、陳義找到“常在一起喝酒,關係相當不錯”的平泉縣人民法院原副院長于軍義,商量出對策:“可以找個原告,把富立公司作為第三人來執行”。之後又出現了陳義的哥哥陳友起訴陳義的妻子劉慧軍欠款20萬元、陳義的女朋友韓菊平起訴陳義的司機王立新欠款11萬元兩個“欠款案”,而據稱富立公司都欠劉慧軍及王立新的款。這樣富立公司就被“拉”了進來,成了涉案的“第三人”。

    2001年7月,李勝銀拿著擬好的起訴時間為2001年5月21日的《民事訴狀》找到于軍義説,“我已把富立公司的産品封了,只有把起訴時間給提前才行”。於是于軍義就在李勝銀拿出的訴狀上簽下“請小寺溝法庭審理,2001年5月21日”。有了領導的批示,李勝銀就用作廢的“同意立案”的章,冒充他人簽字,偽造了兩份“立案審批表”,這樣富立公司資産就算“合法化”地查封了。

    據李勝銀交代,在“審理”韓菊平訴王立新的案子時,被告人沒有到庭,他就在一家飯店編造了“富立公司欠王立新的11萬元錢,王立新欠韓菊平的錢,如果富立公司給了,王立新馬上還”的“調查筆錄”,據此,他又偽造了“被告王立新還原告韓菊平欠款11萬元計劃”的“民事調解書”,就自己簽上了“書記員霍春剛”的名字。

    按法律規定,調解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願,意見達成一致才能生效,而此案被告人王立新沒有到庭,李勝銀就把假調解筆錄、調解書交給陳義,幾天后才讓王立新簽了字。檢察人員詢問王立新為什麼簽字時,他説:“錢不是我的錢,與我也沒有關係,讓我簽就簽唄。”

    李勝銀交代,在陳友訴陳義的妻子劉慧軍一案時,還偽造了法律文書。

    利令智昏 一假再假

    什麼原因使這些法官膽大妄為造成700多萬元國有資産流失?檢察機關已查明,除多次接受當事人的吃請外,于軍義和李勝銀還都有受賄行為。

    更為惡劣的是,當平泉縣人民檢察院分別就韓菊平訴王立新案,陳友訴劉慧軍案向平泉縣人民法院發出依法糾正錯誤的檢察建議書,平泉縣人大也提出質詢時,于軍義和李勝銀又出“奇招”,據李勝銀交代説“于院長指示我僅針對檢察建議提出的問題寫,別的什麼都不寫,他頂著,沒什麼問題,不用怕”。隨後李勝銀又急忙偽造了一些證據放到卷宗裏。據此,2002年7月31日平泉縣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在研究了“陳友訴劉慧軍”、“韓菊平訴王立新”這兩個案子後作出了“維持原判”的決定。

    一系列的法官造假行為,導致了鉅額國有資産嚴重流失,打碎了企業重新開工的希望。許多工人們流著淚説:法官的枉法行為對公司470多名職工的傷害是無法彌補的。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上述3個枉法裁決、激起民憤的案子,卻被平泉縣人民法院評定為兩個“優秀”、一個“良好”,至今兩個“優秀”案件仍未得到糾正,群眾議論紛紛。(喬雲華 張洪河)

    新華社 200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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