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峽移民資金管理領域內職務犯罪四大誘因剖析

    舉世矚目的三峽工程建設已進入二期移民的攻堅階段,但據湖北省檢察院新近統計,截至去年10月,湖北省檢察機關共立案查處涉及移民資金的職務犯罪案件46件54人。檢察日報的報道指出,三峽移民職務犯罪有四大誘因。

    雖然從案件數量和涉案金額看,三峽移民資金管理領域內的職務犯罪發生率非常低,沒有出現影響社會穩定的重特大案件,但檢察機關查辦的案件反映出的問題卻值得警惕。

    從湖北省近年來辦理的有關涉及三峽移民資金管理的案件情況來看,此類職務犯罪的案件性質具有相對單一性。突出表現為貪污、受賄、挪用等案件。貪污、受賄和挪用三種罪名佔查處案件的100%。作案環節和階段相對集中。主要發生在移民工程的發包和工程結算中,移民項目工程的施工過程以及移民安置遷建和補償工作環節等。

    報道説,誘發犯罪的四大原因有:

    一,一些掌管三峽移民資金管理權的黨員幹部放鬆對自己的要求,在世界觀和人生觀上發生偏差。

    有的人利用監管三峽移民資金的權力,不擇手段地大肆侵吞國家的財産;有的則是與不法分子相互勾結,大搞權錢交易,索賄受賄。更有甚者,有些地方的領導也錯誤地認為,只要不將移民資金裝入個人的腰包,就不會出問題,自覺不自覺地充當了涉及移民資金管理職務犯罪的後臺和“保護傘”。如湖北省巴東縣檢察院辦理的某鎮土管所所長黃宗銘貪污案。黃所在的土管所移民項目工程因滑坡遭受損失,該縣土管局及時按有關規定撥付資金進行治理,但黃宗銘卻夥同該鎮移民遷建指揮部編造假工程合同,以該所修建移民項目工程為由,從市政工程中套取移民資金,從中貪污作案。

    二,有法不依、監管不力。隨著三峽工程的動工興建,國務院三峽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和湖北省三峽工程移民局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的規章制度。但由於移民資金具有投入數額大、工程建設時間長、空間跨度大、使用環節多、補償對象分散、經管人員多等特殊情況,各地執行情況參差不一。如按照三峽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關於《長江三峽工程庫區移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地方移民部門得到國家的移民撥款後,必鬚根據編制的年度計劃,及時將移民款撥付到移民建設工程及移民安置戶。然而在具體的經辦過程中,這一規定往往不能落到實處。

    三,少數從事管理、經手移民資金的工作人員素質低下。

    在三峽移民資金管理工作中,由於臨時成立的機構和臨時抽調的人員比較多,對他們的審查把關和政治教育就顯得相對薄弱,致使少數素質較低的腐敗分子混進了移民資金的管理隊伍中。如巴東縣移民新建項目“巴秭北線”指揮部臨時從縣交通局抽調的出納江永宏,在原單位工作時就劣跡斑斑,混入移民資金管理隊伍後,江更加有恃無恐。他于1996年12月5日攜近20萬元移民資金款潛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四,部分移民遷建工程項目中存在著不規範化現象。

    三峽建設委員會移民局《長江三峽工程庫區移民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建設銀行在負責經辦撥付移民資金時應按工程進度撥款,同時加強對移民資金的監督和管理。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小型的移民工程項目,主管單位一般多采取一步到位的方式來運作,沒有嚴格地執行該《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容易給一些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機。(郭清君周澤春李凱)

    中新網 2003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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