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取消27項行政審批 包括暫停或恢復上市

    繼第一批取消32項行政審批項目後,中國證監會日前決定自2月27日起取消第二批共計27項行政審批項目,其中包括取消對交易所暫停或恢復上市證券的交易批准、備案,以及對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券商推薦等。此外,證監會還決定改變7項行政審批項目的管理方式,將相應職能分別移交給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

    此次被取消的27項行政審批項目及後續管理方式和工作銜接包括:A股結算銀行資格核準,取消後由登記結算公司制定標準;交易所暫停或恢復上市證券的交易備案及交易批准,今後證監會不再審批,將加強對證券交易所停牌、復牌工作的檢查;取消上市協議備案和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協議備案,今後證監會不再審批;取消證券交易所為非本所上市的交易品種提供服務審批,今後則採取交易所應將有關情況向證監會報告的方式;取消進入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證券公司推薦,今後券商可自行向人行或其他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取消境內非證券類機構在境外設立的證券類機構撤銷審批等。

    此外,“證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核準”、“證券投資諮詢從業人員執業資格核準”、“股票承銷商材料備案”、“基金從業人員資格審核”、“期貨從業人員資格核準”、“期貨經紀合同文本核準”及“期貨投資諮詢人員從業資格核準”這7項原行政審批項目分別移交給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行使自律管理。

    中國證監會表示,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及部分行政審批項目改變管理方式後,證監會將根據審慎監管的原則,通過制定管理規範和標準,完善監管手段,加大事中檢查、事後稽查處罰力度等措施,進一步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和有關業務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證券時報》200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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