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法輪功”分子破壞有線電視案宣判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今年3月5日破壞長春市、松原市廣播電視設施,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的涉案人員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依法分別判處周潤君、劉成軍、梁振興、劉偉明等15人有期徒刑20年至4年不等。

    長春市人民檢察院于9月6日向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周潤君、劉成軍、梁振興、劉偉明等4人犯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指控雷明、趙健、雲慶彬、張聞、孫長軍、李德海、劉東、莊顯坤、魏修山、陳艷梅、李曉傑等11人犯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9月18日開庭,對檢察機關的公訴進行了公開審理。

    法庭審理查明,周潤君、劉成軍、梁振興、劉偉明等15名被告人經過預謀,購置了作案工具和有線電視插播設備,研究犯罪方法,於今年3月5日晚19時左右,破壞長春市和松原市有線電視傳輸網路設施,加挂自備小型播放裝置播放宣傳“法輪功”內容的所謂“真相”光碟。長春市有線電視傳輸網路中的兩條電纜主幹線被割斷,4個城區的部分有線電視用戶無法正常收看電視節目,松原市有線電視停播210分鐘,有1.6萬用戶受到了“法輪功”邪教宣傳圖像和聲音的干擾。

    15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對所實施的行為沒有異議,並有收繳的物證、現場勘查筆錄、鑒定結論、證人證言、書證等大量證據予以證實。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有關條款的規定,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數罪並罰,判處周潤君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判處劉偉明有期徒刑20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判處梁振興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判處劉成軍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以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數罪並罰,判處雷明、趙健等11人有期徒刑18年至4年不等。

    長春公審“35”破壞有線電視網路設施案側記

    “今天的審判結果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作出的,而不是因為這些被告人是‘法輪功’癡迷者。”在審判“35”案件的現場,主審法官張暉告訴記者。

    今天上午,吉林省長春市中級法院對“法輪功”癡迷分子破壞長春市和松原市有線電視網路設施案(即“35”案件)進行了一審宣判。周潤君、劉成軍、梁振興、劉偉明等15人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20年至4年不等。

    “本案15名被告人實施的是團夥犯罪。他們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百條第一款,構成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此案的公訴人、長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劉榮勝説。

    45歲的東北師範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賈國發旁聽了整個庭審過程,“我認為法庭對犯罪事實的認定是清楚的,相關證據是充分的,審判結果是公正的。”他説。

    這位多年從事法律研究的專家還告訴記者:“我注意到,庭審過程中被告人充分享有法律所賦予的權利,包括陳述、舉證、辯護、調取物證、傳喚新證人到場、最後陳述等權利,並沒有因為他們是‘法輪功’癡迷分子而改變。”

    據當地公安機關介紹,今年3月5日晚19時左右,當吉林省長春市和松原市的居民正在興致勃勃地收看電視節目時,“法輪功”癡迷分子竟然破壞有線電視傳輸網路,加挂自備小型播放裝置播放宣傳“法輪功”內容的所謂“真相”光碟。長春市有線電視傳輸網路中的兩條電纜主幹線被割斷,4個城區的數萬個有線電視用戶無法正常收看電視節目,松原市有線電視停播210分鐘,有1.6萬用戶受到了“法輪功”邪教宣傳圖像和聲音的干擾。

    據悉,僅3月5日當晚,長春市公安局就接到此類報警電話2000多次,不少受到影響的用戶紛紛致電有關管理部門表示不滿,並要求徹底調查此事。此案開庭公審時,300多名當地群眾旁聽了庭審過程。

    “有線電視是付費服務,這些‘法輪功’癡迷分子破壞了我們享有這種付費服務的正當權利,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懲罰。”旁聽庭審的一位有線電視用戶李大偉説。

    55歲的長春南關區居民王桂蘭説:“幹這種事太缺德,電視看得好好的,突然間冒出那種東西,弄得我那天整個晚上心情都不好,也沒有睡好覺。”

    “‘法輪功’擾亂了社會秩序和他人的家庭,而且也害了我自己和全家,我已經徹底與它決裂了。”在審判現場,被告人之一李曉傑泣不成聲,她的丈夫劉偉明是本案主犯之一,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

    “開始我身體不好,想練功,現在不僅沒給自己帶來任何好處,而且還給家庭帶來巨大傷害。”李曉傑説。

    據參與調查此案的長春市公安局警官李士長介紹,種種證據顯示,這起精心策劃的嚴重團夥犯罪案件受到了李洪志及“法輪功”總部的支援,特別是得到了“明慧網”提供的技術指導。

    一直關注這個案件的吉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李潔説:“依照刑法相關條款,本案被告人犯有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世界各國對於破壞國家公共設施的犯罪行為都會依法處理,不管這種行為出於何種政治目的和宗教信仰。”

    新華社200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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