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審判在港襲警的“法輪功”成員紀實  

    8月15日,是香港西區裁判所判決16名“法輪功”成員阻街、阻差辦公和襲警一案的日子。這是香港首次審判有關“法輪功”的案子,在普通法體系下的香港,這一案例將可能成為以後同類案件的判決依據,故而備受關注。小小的香港西區裁判所又擠滿了各路傳媒派出的記者,火爆程度僅次於歌星謝霆鋒在此出庭的時候,不過少了那些欲“貼身直擊”偶像的歌迷,場面並不混亂。

    人滿為患不得入內

    根據香港律政司網站的預告,此案的開庭時間是9時30分。西區裁判所離我的辦公地點步行只需5分鐘,這天9點鐘一上班,我就往法庭趕,然而還是晚了一步——旁聽座位已滿,被警察無情地拒之門外,無論怎麼軟磨硬泡都不肯通融。門外和我同樣命運的人還不少,大家都不甘心離去,一時卻又無計可施。這時,來了位看樣與某警察挺熟的香港女記者,那位警察似乎有意趁人不備放她進去。我急忙跟在她身後,並“威脅”該警察:“你如果讓她進去,也必須讓我進去,我比她先到。”警察無奈宣佈:“還有3個過道上的位子,可以再進3個人。”我終於進去了!

    法庭內確實已坐無虛席。此前到過香港的高等法院,對法庭之小已經感嘆不已,區級法院的法庭更是縮水。法官席高高在上,控辯雙方的律師和書記員等圍坐在法官席下一張長方形的桌子旁,律師後面是被告席,16個被告排排坐。與被告席隔了一條走道的是公眾席,只有3排呈階梯上升的座椅,一排能坐10來個人。所謂坐在過道上,就是坐在地板上;旁聽席前方打橫是記者席,被告、記者、公眾席全是簡陋的木條凳,大家坐得親密無間。旁聽席上也多是同行,差不多有三分之一是外國記者。法庭不許拍攝、錄音,人人手上一支筆、一個本。

    法官大人大發慈悲

    10點,法官大人還未出現。不知為何,香港樣樣都講準時,唯獨法官卻可以隨心所欲,晚一個小時開庭是家常便飯。又過了10多分鐘,法官大人終於現身,並且一來就大發慈悲:讓公眾席上的人擠一擠,儘量讓更多的人進來。座位果然像海綿裏的水,一擠又出來了不少,我也榮升到了凳子上。又進來了20多個人,都貼墻站著。法官表示歉意:法庭太小,不能容納更多的人了,前面被告席倒還可以擠出幾個座位,但恐怕沒有人願意坐。——在此後的整個庭審過程中,這樣的英式幽默比比皆是。

    庭審終於開始了。法官簡單地回顧了一下案情:今年3月14號,包括4名瑞士法輪功學員在內的16名被告到位於香港幹諾道西160號的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以下簡稱160號)門外絕食示威,對公眾地方造成阻礙,警察多次勸説其移開,被告均置之不理,最後警方強行將其抬走,被告對警察又踢又咬,被控阻街、阻差辦公、襲警等7項罪名。案件經過26天的審理,今天將宣佈最後的判決。法官表示,除了宣佈判決之外,還會簡明扼要地説明一下判決的法律依據,以及證供不被採信的原因。

    和我們在電視劇裏看到的高門大嗓的法官相反,香港的法官聲音都不大,近乎自言自語,在公眾席上聽起來十分困難。法官和控辯雙方律師全程講英語,現場有三位翻譯:一英翻粵、一粵翻普(通話)、一英翻法——一瑞士被告自稱不懂英語。三種語言此起彼伏、熱鬧非凡。

    被告證詞不可信

    法官的判詞語帶機鋒、極具個性。他指出:16名被告中有5人選擇站到辯方證人席上提供證詞,但其中的大多數證詞是不可信的。例如,第1證人(瑞士籍)稱,其在絕食請願時雖受到警員的多次警告,要求其搬離,但他聽不懂警察所使用的法律字眼,不能明白警察的意思,還以為警察是來保障示威者權利的。——這種證供不可信,因為一看就知第1證人智商極高,他不可能naive(幼稚)到犯這種低級錯誤。第1證人還堅稱他們的行為沒有對公眾造成阻礙,試問你當時一直閉著眼在靜坐冥想,又如何知道有沒有人被阻礙呢?

    再如,第2證人稱,他從年月日到月日沒有見過有人從160號的正門出入,所以不知道這樣做會阻礙別人。但他又稱此前諮詢過律師,在此示威算不算阻街,律師答不算。請問如果你從來不知道有人從這裡進出,你為何又那麼小心地去尋求律師的意見呢?這就證明他知道自己的行為會造成阻街。--證供自相矛盾,本席不予採信!

    第4證人稱被警察虐待,受了內傷。可是醫生只是給他開了止痛藥,並沒有要求他復診--過份誇大證供,不採信。

    法官説,除了第6證人的證詞比較客觀外,毫不誇張地説,其他幾位證人的證供就象幼稚園小朋友説的話一樣,無論你問什麼,他都説我好緊張、我沒留意。然而無論你們有多聰明也好,真相還是逐漸在法庭上顯現出來。辯方的證供充滿了政治性,但我聽完後認為,所有與政治有關的證詞與案件都毫無關係。不管你們是否“法輪功”成員,就是耍太極的人作出同樣的行為,我也會做出同樣的裁決。

    警員才是“真、善、忍”

    法官對控方證詞的真實性給予肯定。他説:反觀控方的證詞,大部分上證人臺的人士,其證詞經辯方律師詳細盤問後仍然很完整,我找不到任何理由拒絕採信。

    警方當日拍攝的一卷記錄整個抬人及拘捕過程的錄影帶,成為重要的呈堂證物,法官表示自己用了幾個小時仔細觀看,並和控辯雙方律師親自到現場作過詳細的考察。他説:該錄影帶顯示,警方是很忍耐及適當地行使了自己的權力。説老實話,我還從來沒見過他們這麼忍耐、那麼關心他所執行行動對象的權利!在內心深處,我覺得你們也會認同我的看法。

    法官還説:從畫面上看,被告在警署訓示室裏極不合作,簡直把訓示室變成了幼稚園的遊樂場。第4被告因咬了警察一口被控襲警。從控方提供的證物錄影帶中可以看到,該警員當時痛得大叫,這種疼痛可以感受得到但很難形容出來,我認為這種叫聲是真實的。而辯方稱第4被告為年老的婦人,對此我不能茍同,相信她本人也不能同意,看她激烈反抗警方的動作,簡直就像一個年輕人那麼強壯,而警方只是動用了最低限度的武力。

    法官最後宣佈:16名被告罪名成立。有關示威行為對途人造成了實際阻礙,警方在示威行動4小時後發出多次警告,勸説其移往近旁以減少對途人的阻礙,但被告選擇不理會警方的警告,公開挑戰香港法律,行為淩駕法律之上,以致警方採取行動將其中16人抬走。

    警方的行動絕對合法。説到這一點,法官最後幽了一默:很諷剌,儘管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有警務人員是“法輪功”成員,但警方當日及在庭上的表現,顯示警方一直保持真(truthful)、善(compassionate)、忍(forbearing)。

    判決不受政治影響

    法官在整個判決過程中多次強調,判決絕對沒受政治因素影響,也考慮過《基本法》及《人權法案條例》對言論及集會自由的保障,不過,任何人士在行使這些自由時,都不能影響其他人的權利,而當時他們確實對其他人構成不便。

    聽到罪名成立的宣判,16名被告並沒有什麼激烈反應。他們的律師站起來,開始最後判刑前的求情,並表示求情大約需要1小時。其時已時近12點,法官決定中間不休息。辯方律師的求情無外乎“法輪功”的那一套陳詞濫調,眾記者紛紛借機出去打電話發稿、上廁所,我也坐不住了。旁邊一位大公報的記者準備堅持到底,我請他等結果出來後給我打個電話,“我先走了”。

    出得門來,只見許多“全副武裝”的攝影、攝像記者仍在烈日下守候,以備被告們再有新動作可及時報道。

    中午1點30分,大公報記者JACK打來電話:16名被告7項罪名成立,每項罪名分別被判罰款300-1000元不等。法官本來要求當庭繳清,辯方的律師申請押後,法官最後同意延後至8月19日繳清。不過,被告稱:“要上訴,絕不給錢,他們一毛錢也別想拿到!”

    第二天從報紙上得知,那位“可愛”的法官大人姓黃名汝榮。

    人民網 200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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