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票收費合理?公路、鐵路、民航各有各的理由  

    風中送來了秋的涼意,旅遊者、學生們紛紛踏上歸程,車站、機場熙熙攘攘,暑期運輸進入尾聲。記者在盤點暑運採訪中,不少旅客反映,公路、鐵路、民航客運20%的退票費太高,公路、鐵路漏乘後車票作廢的做法更是讓人難以接受。一些法律專家則指出,因為沒有法律依據,退票費根本就不該收。那麼,退票收費合理麼?

    高額退票費讓旅客難以接受

    福州汽車北站規定:退票應在開車前辦理;開車前一小時以內,按照票面金額的20%收取退票費;開車前一小時以外,按票面金額10%收取退票費;開車後及加班車、節假日期間的班車均不辦理退票。

    鐵道部運輸司(新浪編者注:應為鐵道部運輸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旅客辦理退票手續每10元收2元(不足10元按10元計算)退票費;辦理臥鋪退票時,必須在開車6小時以前辦理;列車開動,臥鋪就不能退,若漏乘車票作廢;對於硬座車票,如果誤點旅客同意坐下一趟同車次車,可以免費續簽一次,但也不能退票。

    東方航空公司規定,旅客在航班規定起飛時間24小時以前要求退票,收票價5%的退票費;在起飛時間2小時(含2小時)以前要求退票,收10%的退票費;在起飛時間2小時以內要求退票的,收20%的退票費;在起飛以後要求退票,按誤機處理。旅客誤機後,要求改乘東方航空公司後續航班的,可免費改簽一次,要求乘坐其他公司航班或退票的,需支付票價50%的誤機費。

    成都旅客蔡偉恭説,他本來想買張從福州到株州(1670次,票價181元)的臥鋪票,售票員卻聽錯了,賣給他一張到蘇州(2002次,票價246元)的臥鋪票,而株州的車馬上要開了,他根本沒有時間和火車站去爭論,只好重買一張到株州的票,一張到蘇州的票也就作廢了。蔡偉恭説:“鐵道部這規定不行,讓旅客難以接受,得改一改了。”

    雲南民工劉偉超告訴記者,福州到昆明的火車硬座票價為296元,他退了一次,收取了60元的手續費,這對一個並不富裕的民工來説,是一個不小的數目。

    旅客反映,不少商品都三包了,機票、車票不同於普通商品,不能包退包換,但收取20%的手續費太高,火車票不改簽就作廢的做法更是讓人難以理解。尤其是在春運、黃金周等客運高峰期,列車往往大幅超員,根本不存在座位浪費問題,為何也要收取高額退票費?

    公路、鐵路、民航各有理由

    福州汽車北站業務室主任李京建表示,現在客運管得很嚴,不能超載,如果旅客不來,空著這個座位車子還是要走,退票會給車站帶來很大損失。

    福州火車站機關黨支部書記周翼輔解釋説,車票與其他商品不一樣,其他商品第二天可以再賣。列車一開,車票只能作廢,給鐵路造成損失。而且,收取退票手續費,是鐵道部按照《鐵路旅客客運規程》制定的,各鐵路分局無權決定。

    鐵道部運輸司有關人士表示,旅客的心情可以理解。退票費的收取,是鐵路綜合了多年的管理經驗、經過多年調研後形成的,已經實行多年了。

    東方航空公司福州營業部銷售部郭經理表示,東方航空公司的退票費是按中國民航總局有關規定制定的,收費理由他不好解釋,他們只是執行單位,無解釋權。

    民航總局運輸司廉秀琴處長説,退票收費是按照《中國民航旅客國內運輸規定》制定的。誤機后座位空著,會給航空公司造成損失。退票費的收取,對旅客是一個約束。每張機票就象一張運輸合同,旅客買了機票就等於承認了合同,就應該按照合同辦理。

    專家認為,收退票費對消費者不公平

    福建至理律師事務所劉凱律師認為,承運人收取退票費沒有法律依據。《合同法》規定:“當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時,承運人與旅客之間成立了客運合同法律關係,雙方均須按約定履行合同。旅客因自己原因不能按時乘坐的,應在約定時間內辦理退票或變更手續。逾期辦理,承運人可以不退票款,並不再承擔運輸義務。”當旅客誤乘時,如在約定時間退票或改簽,則依法無需支付任何費用;如超過約定時間或“合理時間”辦理退票,則承運人可以既不退款也不承擔運輸義務。

    劉律師説,“約定時間”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約定的時間,並不是承運人或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如雙方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時間,則依交易習慣適用一段“合理時間”。有關部委的規定屬於部門規章,如與《合同法》的規定不一致或有衝突,則只能適用《合同法》的規定。有關部委的規定,特別是涉及社會公眾利益時,應首先進行聽證程式,只有經過聽證程式,不與國家法律相違背的規定才可以適用。

    福建省消費者委員會投訴監督部主任段建平表示,公路、鐵路、民航收取退票費,不是應該收百分之幾十的問題,而是應不應該收的問題。消費者和運輸單位在權利、義務、責任上是平等的。旅客誤點對運輸單位造成損失,車票、機票要麼作廢要麼只退50%;而公路、鐵路、民航誤點後,卻對消費者只字不提賠償的事,這對消費者極不公平。

    中共中央黨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認為,我國已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經濟政策要與國際接軌,一切不合理的規定都要修正。有關退票的部門規定是在計劃經濟時代制定的。時代變化了,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有必要對此問題重新進行研究,拿出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合理規定。(丁海軍 林紅梅)

     新華社 200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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