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畢業生申請保留戶口、檔案兩年的政策精神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教育部等四部委《關於進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意見》,簡稱國務院19號文件的相關精神規定,在畢業離校前仍未落實就業單位的應屆畢業生可以延長擇業期(不包括打算考研和自費出國留學的畢業生),從當年7月1日起,延長期限為兩年。兩年內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接受手續齊備的畢業生,學校為其辦理相關就業手續。其具體做法是:

    1.當年畢業離校前仍未落實就業單位的京外生源應屆畢業生須向學校申請,將其戶口和檔案轉至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保留在學校。北京生源畢業生畢業時應將戶口轉回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其檔案由學校統一轉至北京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保管;

    2.戶口和檔案保存在學校的京外生源畢業生,應當與學校學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簽訂協議,其戶口和檔案在學校保存的最長期限為兩年。

    3.畢業生檔案在校保存期間,兩年內可免交檔案保管費用,但畢業生應當接受學校指定的檔案管理機構。協議到期後,畢業生應當自行將戶口和檔案關係遷出。逾期不辦理或不與學校聯繫的,學校將其戶口和檔案遷至入學前戶籍所在地。

    4.根據北京市的有關規定,京外生源畢業生留京時間截止到當年的12月底;對於超過上述期限在北京市落實工作單位的京外生源畢業生,由錄取單位按照《北京市引進人才和辦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證〉的暫行辦法》辦理人才引進或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學校不再為其辦理派遣手續。

    根據有關規定,對於到全校統一派遣時仍未落實單位的京外生源畢業生,其本人需要向學校提出申請,將其戶口、檔案等關係轉入入學前戶籍所在地,或保留在學校兩年繼續落實就業單位(打算出國、考研的畢業生不能申請將其戶口、檔案等關係保留在學校)。畢業生在委託學校保管其戶口檔案期間,可以參加學校舉辦的各種招聘活動,但與學校已經無隸屬關係。(王凱)

    《北京青年報》 200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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