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完善價格聽證制度 新辦法于12月施行

    國家計委近日發佈了修訂後的《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備受社會關注的價格聽證制度將更加完善。

    修訂後的《聽證辦法》更好地體現了公正、公開、客觀和效率的原則。增加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的聽證會代表可以採取自願報名、單位推薦、委託有關社會團體選拔等方式産生”的內容,進一步保證了聽證會代表産生方式的公開和民主。

    為了充分發揮社會對聽證會的監督作用,修訂後的《聽證辦法》增加了“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定價的最終結果”的條款,增強了價格決策的透明度。為降低聽證會的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還補充規定“在降低價格或者價格的制定對社會影響較小的情況下,聽證會可採取簡易程式”。

    據了解,2001年7月2日,國家計委發佈實施了《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推動了政府價格管理行政決策機制的創新,對價格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産生了積極作用。各級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暫行辦法》召開了一系列價格聽證會,提高了定價的透明度和科學性,受到了社會各方面的廣泛關注和好評。

    由於價格決策聽證制度是我國行政決策機制改革的新生事物,《暫行辦法》在施行過程中也遇到一些新的問題,需要在實踐中加以完善。國家計委在各地實踐的基礎上,經過深入調研和廣泛徵求意見,對《暫行辦法》做了修訂。新辦法將於2002年12月1日正式施行。(劉錚)

    

    新華社 200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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