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中央軍委部署今冬退出現役士兵安置工作

    最近,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出通知,對今年冬季士兵退出現役的安置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通知指出,做好退出現役士兵安置工作,事關國防和軍隊建設、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地方各級政府和軍隊有關部門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進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認真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全面推行安置就業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就業辦法,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通知強調,要加大對城鎮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力度。縣以上地方各級政府要按照國防義務均衡負擔原則,將所有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包括非國有經濟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全部納入安置城鎮退役士兵的範圍,科學合理地制定安置計劃。對適合城鎮退役士兵就業的崗位,各地應在符合條件的城鎮退役士兵中優先選用。中央國家機關特別是其京外直屬機構、企事業單位要積極支援地方政府的工作,不得禁止下屬單位接收城鎮退役士兵;上級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援下屬單位完成安置任務。用人單位按計劃接收人員確有困難的,經縣以上地方政府批准,可實行安置任務有償轉移。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嚴格規範的安置任務有償轉移辦法。

    通知要求,要深化安置改革,積極推進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工作。各地要認真總結近年來開展自謀職業試點的經驗和做法,完善政策規定,加大工作力度,引導和鼓勵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各地政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合理安排安置經費,及時發放自謀職業城鎮退役士兵一次性經濟補助,自謀職業補助金的標準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並報省級人民政府審定。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從事個體經營的,各有關部門要簡化手續,提高效率,優先給予辦理證照、安排場地和攤位;除依法頒發證照收取工本費外,在3年內免收各項行政性收費。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其軍齡可視同為社會保險繳費年限,並和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應允許其配偶和子女按現行戶籍管理政策在城鎮落戶並解決其子女入學問題;如被用人單位錄用,享受同工種、同崗位、同工齡職工的福利待遇,其軍齡可計算為連續工齡。自謀職業的城鎮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免費為其保管;黨、團組織關係由鎮(鄉)、街道接收管理。城鎮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條件的,要納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範圍。退役士兵報考地方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要加大對城鎮退役士兵的培訓工作力度,努力提高城鎮退役士兵的科學文化和職業技能素質。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教育和勞動保障等部門,利用現有各級各類學校和相關培訓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為城鎮退役士兵免費提供一次職業技能培訓,增強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就業競爭能力,所需經費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從2002年起,中央財政對安置任務重和經濟欠發達地區的退役士兵培訓給予適當補助。各地公共職業介紹服務機構要及時為求職登記的城鎮退役士兵免費提供就業諮詢、就業資訊等就業服務。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有關具體扶持政策,由民政部會同教育部、公安部、財政部、勞動保障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等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

    通知指出,對返回農村的退役士兵,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採取有效措施,在生産服務、技術指導、教育培訓、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産品收購方面給予支援。對生産、生活、住房方面確有困難的,當地政府應當予以扶助。要鼓勵和扶持有專長的退役士兵創辦經濟實體,推薦介紹優秀退役士兵作為基層組織的後備力量,發揮他們在農村“兩個文明”建設中的骨幹作用。

    通知最後強調,地方各級政府要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切實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各有關部門要克服困難,密切協作,及時解決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問題。軍隊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士兵退役前的教育,使他們主動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轉變就業觀念,自覺服從組織分配。對辦理假材料謀取安置資格、佔用農村指標入伍、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鎮退役士兵,以及在農村入伍後私自購買城鎮戶口的,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對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分配的城鎮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資格;沒有完成安置任務的地區不能評為雙擁模範城(縣);對不接收安置任務的單位,要依法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罰。對完成安置任務有突出貢獻的行業、系統、單位和個人要予以表彰,確保2002年度安置任務的順利完成。

     新華社 200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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