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發佈

    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聯合發佈《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與此前出臺的《關於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有關問題的通知》一併構成我國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的政策體系,將對調整和優化國有經濟佈局産生重要影響,標誌著我國國有企業改革和對外開放進入一個新的階段。

    根據這一規定,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保證國家經濟安全;應符合國家産業政策要求,凡屬《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禁止外商投資産業的,外商不得參與改組;須由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的企業,改組後應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應有利於經濟結構調整,促進國有資本優化配置;應注重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建立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和産業升級;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防止國有資産流失,不得逃廢、懸空銀行及其他債權人的債權,不得損害職工的合法權益,同時保護外商的合法權益;應促進公平競爭,不得導致市場壟斷。

    此外,規定還對國有企業改組方式和程式、定價機制、職工安置以及債權債務處理等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國家經貿委有關負責人指出,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要與國有經濟佈局的戰略性調整相結合,與國家産業政策和行業規劃相結合,與國有企業改革相結合;通過向外商出售國有産權或吸收外商參股,促進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增強競爭力;通過這樣的“有進有退”,從整體上提高國有經濟的品質和控制力,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

    他説,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不能理解為將國有企業“一賣了之”,也不能理解為國有經濟從競爭性領域全面退出;不是消極出售,而是積極改組。(張曉松)

    

    新華社2002年11月10日


上市公司可向外商轉讓國有股法人股
三部委:允許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的國有股和法人股
財政部規範上市公司國有股産權性質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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