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佈涉稅犯罪認定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佈《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偷稅、抗稅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這件今天即開始實施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以偷稅罪定罪處罰,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五倍以下的罰金:

    一、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佔應納稅款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

    二、納稅人有以下行為之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繳納稅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稅款”。

    對於公然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抗稅行為,這件司法解釋規定:具有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抗稅行為,屬於抗稅“情節嚴重”,將被處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

    這五種行為是:聚眾抗稅的首要分子;抗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多次抗稅;故意傷害致人輕傷;具有其他嚴重情節。

    這件司法解釋同時明確規定,對於“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共同實施抗稅行為的,以抗稅罪的共犯依法處罰”。這意味著一些抗稅人的幫兇,如參與抗稅的抗稅人的助手和保鏢,將會以“抗稅罪的共犯”進行處罰。

    這件司法解釋還規定:納稅扣繳義務人已經書面承諾代納稅人支付稅款的,應當認定為扣繳義務人已扣、已收稅款。高法的法官舉例説,一些歌星、影星在商業演出後要找他的納稅扣繳義務人(一般是他的經紀人)索要扣稅的書面證明,如繳稅發票等,這樣他就可以放心地使用他自己的勞動所得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説,這件司法解釋明確了構成偷稅、抗稅犯罪的條件,必將為依法制裁偷稅和暴力抗稅行為,整頓和規範稅收徵管秩序發揮重要的作用。

    在今天高法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張軍還對前不久公佈的另一個認定涉稅犯罪的司法解釋——《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做了進一步説明。

    這件司法解釋對“假報出口”實施騙稅犯罪的行為做了界定,並規定構成出口退稅罪的行為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並處以騙取稅款5倍以下的罰金;對國家工作人員參與實施騙取出口退稅犯罪活動或為這種行為提供幫助的,以騙取出口退稅罪從重處罰。“目的就是嚴懲騙稅犯罪活動的後臺和保護傘”。

    張軍説,打擊涉稅犯罪不僅關係到稅收環境的治理、外貿經營環境的改善和國民經濟的持續健康發展,也關係到社會分配的國家調整。

    他指出,這兩部司法解釋的出臺,為司法機關依法辦理涉稅犯罪案件,嚴懲偷稅、抗稅和騙取國家出口退稅犯罪活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適用依據。

     新華社200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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