慘劇背後是人禍——新疆米泉“5.20”煤炭安全事故調查  

    新疆米泉市“520”煤炭安全事故已造成9人死亡、多人受傷。儘管有關企業及市職能部門一再解釋這是一起意外事故。但是,記者通過深入調查發現,慘劇背後是人禍。

    5月20日下午2點30分左右,源通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二分礦的56名礦工正在井下幹活。隨著一聲巨響,狂風襲來,井道坍塌起火。在這次突然降臨的災難中,有31名礦工僥倖逃脫,23名砸埋在井下的礦工被救起送往醫院,其中7人不治死亡。第二天,又有兩名遇難礦工在井下被找到。這起重大安全事故除造成9人死亡外,還有多人被嚴重燒傷,面目全非。記者採訪時,事故現場、醫院門前哭聲一片。

    記者在事故現場採訪得知,1997年同一礦井就發生過煤塵爆炸事故,造成7人死亡。源通公司一位技術人員悄悄告訴記者:“這個礦井採用的採煤方法早已被淘汰,回採率、安全系數都達不到自治區驗收標準。”但是這個兩次吞噬人命的不達標礦,為何還能屢屢過關,順利生産呢?

    面對記者採訪,源通公司總經理朱事軍和負責安全生産的副總經理先是推託有事,然後轉身離去,再打電話也不接。米泉市煤炭局主管生産、技術的副局長海奇,仔細審查了記者打算採訪的內容後説等一會就轉身走了,直到下班記者才找到他。他説有事,要陪客人吃飯,沒時間。在記者一再追問下,他又説安全生産不是自己管轄範圍,找別人去。

    儘管採訪一再受阻,記者還是發現這起事故背後有許多説不清、道不明的隱情。源通公司無視國家法規、政府禁令,屢屢違法生産;米泉市職能部門多次下發停産整頓通知書,卻都流於形式,沒有落實,最終導致慘劇發生。

    據自治區一位事故調查組成員介紹,事故發生前5天,源通公司就接到了米泉市安全生産委員會下發的“關於對全市煤礦全面停産整頓”的通知書,公司為此專門召開了會議,並做了會議記錄。在會上,有人提出:“二號礦井存在安全隱患,出了事故無法負責。”但會議還是決定“暫不停産,由公司領導出面和米泉市張副市長協調”。

    隨後,記者又從公司安全通風科科長室發現一份“安全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由侯俊山、王品良、何發忠三人組成。通知書上明確寫出二號礦井安全生産存在七大隱患,並要求立即停産整頓、禁止井下一切採掘工作。安通科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除了“五一”節休息幾天以外,二號礦井從來沒有停産整頓過。通知書日期是今年3月27日,距事故發生不到2個月。

    據了解,這家煤礦從去年10月份重新生産以來,一直沒有經過驗收整頓。事故處理小組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這家企業屬於地方國有煤礦,按照去年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地方國有煤礦不需要驗收整頓。不過今年政策變了,地方國有煤礦要補課。

    這家所謂地方國有煤礦前身是米泉市鐵廠溝二分礦,1998年進行股份制改造,組建有限責任公司,改變了國有身份。“改制”三年多,企業賬目混亂,年年虧損,最終停産,公司職工多次陳情、告狀。去年9月份,米泉市政府花費170萬元從職工手裏將股份買回,由新疆屯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託管。這家企業性質不明,生産時斷時續,安全投入年年欠賬,管理又十分混亂,根本不可能達到安全生産的要求。

    不僅如此,記者隨後暗訪了米泉市範圍內的大小十余家煤礦,發現離公路近的煤礦都已停産整頓,遠離公路的煤礦還在違法生産。沙溝礦區十七號礦井燈火通明,卸煤槽被煤塊擦得錚亮。看門人告訴記者:“早晨有人坐一輛小車上來,説鐵廠溝二礦出事了,讓我們停産下山,就留了我一個人。”羊毛工二礦的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我們停産半個月了,煤炭局的領導幾次來檢查、講課。”但是記者詢問一名礦工,他説:“二礦出了事才停産,根本沒見人來檢查。”(武彩霞)

    煤炭企業安全事故頻頻發生 形式主義釀造慘劇

    近期,黨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反覆強調安全重於泰山。但是今年以來,礦山安全事故接二連三,尤其是煤炭企業安全事故頻發,上百名礦工命喪黃泉,多少家庭經歷生離死別的創痛。人民的生命、財産遭到慘重損失。

    各級黨委、政府對安全生産不可謂不重視,各種強調安全生産的文件和緊急通知不時下發,各個層次的電視電話會議開了又開,大大小小的檢查團、檢查組不絕於途。檢查,停産,整頓,有的發生事故的企業甚至還通過驗收,過了關。然而災難還是一再發生。

    去年國家採取斷然措施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産要求的小煤窯,今年地方國有煤礦又進行補課。工作聲勢很大,動用人力不少,成績講了許多,可是寶貴的生命仍不時被礦山事故吞噬。

    人們不禁要問:這些文件、會議精神和有關要求是不是被落到了實處,這些檢查、整頓、驗收究竟有多少“幹貨”?層層以會議落實上級會議精神,以文件貫徹上級文件的要求,這些形式主義的做法,已經成為一些官僚主義者的痼疾。形式主義隱藏了一個個事故隱患,在一定程度上最終導致這一起起慘劇的發生。

    形式主義不除,這樣的事故還會發生。(王言彬)

    國家制定小煤礦安全生産基本條件

    國務院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文件

    安委辦字[2002]6號

    關於印發《小煤礦安全生産基本條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委員會辦公室、煤炭管理機構,各煤礦安全監察局:

    現將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制定的《小煤礦安全生産基本條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小煤礦安全生産基本條件

    第一條 為深化煤礦安全專項整治,淘汰落後生産能力,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和《煤礦安全規程》,制定小煤礦必須達到的安全生産基本條件。

    第二條 本條件適用於鄉鎮煤礦和年生産能力30萬噸以下(含30萬噸)的其他各類煤礦。

    第三條 小煤礦必須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煤炭生産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小煤礦礦長必須取得《礦長資格證書》和《礦長安全資格證書》。

    第四條 小煤礦必須有具有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的符合煤炭工業設計規範的正規設計。安全設施設計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查同意;竣工後應當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驗收。

    第五條 礦井必須至少有兩個獨立的、能行人的、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于30米;水準及採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傾角大於45度的安全出口必須設置梯道或梯子間。

    第六條 礦井必須採用能夠形成負壓通風系統的壁式採煤方法;禁止採用非正規、落後的採煤方法。

    第七條 採、掘工作面嚴禁空頂作業,巷道和採煤工作面必須採取可靠的支護措施。

    第八條 礦井必須採用兩回路供電;井下電器必須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裝置;嚴禁由地面中性點直接接地的變壓器直接向井下供電。井下使用礦用産品必須有 “産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屬於煤礦安全標誌管理目錄內的礦用産品,必須具有煤礦安全標誌。

    第九條 立井、斜井採用絞車提升的必須安裝使用礦用提升絞車;嚴禁調度絞車作為礦井提升絞車使用。

    第十條 立井升降人員必須使用罐籠或帶乘人間的箕鬥,裝設可靠的防墜器。傾斜井巷運送人員的車輛上必須裝有可靠的防跑車裝置。

    第十一條 使用絞車提升的斜井和所有上、下山平車場入口處和變坡點處必須設置阻車器,變坡點下方必須安裝檔車欄,下部車場必須設躲避硐室。

    第十二條 井下嚴禁使用非防爆柴油機車和畜力運輸。

    第十三條 礦井必須採用機械通風;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並配備一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作為備用;嚴禁以局部通風機代替主要通風機。

    第十四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通風能力滿足生産要求;生産水準和採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嚴禁風井出煤;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産。

    第十五條 礦井每年必須按規定進行瓦斯等級鑒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管理機構審批,並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礦井的所有煤層必須按規定進行自燃傾向性和煤塵爆炸性鑒定,鑒定結果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煤炭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六條 高瓦斯礦井、煤(岩)與瓦期突出礦井必須裝備礦井安全監控系統。高瓦斯礦井或高瓦斯區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進工作面必須採用專用變壓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開採具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必須採取包括突出預測、突出防治、效果檢驗、安全防護等“四位一體”綜合措施。

    第十七條 礦井必須建立瓦斯檢查、管理和日報審查制度,必須配備數量足夠的專職瓦斯檢查員和瓦斯檢測儀器。瓦斯檢測儀器必須定期校驗、定期更換藥劑,確保準確無誤。

    第十八條 礦井主要運輸巷道、採掘工作面必須有完善的灑水系統;開採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

    第十九條 開採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採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第二十條 礦井必須有獨立、合理的排水系統。受水害威脅的礦井要按規定配備探放水設備。

    第二十一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通訊系統。礦內、外,井上、下和主要作業地點通訊必須暢通。

    第二十二條 小煤礦必須辦理《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方可使用爆破器材。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

    第二十三條 小煤礦必須按規定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圖紙,並定期向原審批辦礦的煤炭管理機構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送井上下對照圖、採掘工程平面圖和通風系統圖。

    第二十四條 小煤礦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登記制度。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和礦燈。

    第二十五條 小煤礦必須建立健全崗位安全生産責任制和安全生産規章制度,配備安全技術負責人,聘任安全監督員。

    第二十六條 井下作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安全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取得操作資格證書,並持證上崗;礦長必須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培訓並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後,方可擔任礦長。

    第二十七條 小煤礦必須與就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

    第二十八條 小煤礦必須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用工合同,並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嚴禁安排女工和未成年人從事井下勞動。

    第二十九條 小煤礦必須為井下作業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和支付保險費,建立安全風險抵押金制度並交納安全風險抵押金。

    第三十條 本條件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

    

    新華社200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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