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管理亟待加強   
陳 方

    我國遺傳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亟待加強!國家環保總局有關領導在21日召開的紀念國際生物多樣性日暨《生物多樣性公約》生效實施10年新聞發佈會上,再次發出呼籲。

     對生物遺傳資源的佔有情況已成為衡量一個國家國力的重要指標之一。近年來,發達國家採取各種手段,不斷從發展中國家蒐集、掠奪生物遺傳資源,並通過對世界生物遺傳資源的控制,進而加速對發展中國家的市場佔有和經濟壟斷。

    發達國家憑藉自身雄厚的經濟和科技實力,採取合作研究、出資購買、甚至偷竊的方式,大肆掠奪和控制發展中國家的生物遺傳資源,利用先進技術,開發出新的藥品或作物品種,再申請專利保護,並將成果以專利技術和專利産品的形式高價向發展中國家兜售,獲取高額利潤。發展中國家因此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許多生物遺傳資源的原産國、提供國反而成了受害國。

    我國是世界上生物遺傳資源最豐富的國家之一,也是發達國家掠取生物遺傳資源的重要地區。然而,我國生物遺傳資源流失的確切數量難以統計。國家環保總局的一份資料顯示,引進和輸出的比例為1:10。

    我國雖然制定了一系列與生物遺傳資源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如《憲法》的第9條和第26條分別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動植物;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利用任何手段侵佔或破壞自然資源。在《刑法》中,增加了破壞環境資源罪。此外,我國制定了一些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的相關法律:《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護法》、《種子法》等,以及《自然保護區條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種畜禽管理條例》等20余件行政法規。這些法規的頒布和實施,對我國遺傳資源的收集、保存、交換和利用等方面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

    但是,現有的遺傳資源管理規定是在其他法律法規下附帶做出的,內容很不完善,也不具體,尤其是在遺傳資源的取得、惠益分享和專利制度方面基本上是空白,使很多想通過合法途徑獲取生物遺傳資源的外國公司感到無所適從,而有些外國公司卻通過合作研究或共同建立數據庫等方式,無償竊取我國遺傳資源。特別是我國加入《生物多樣性公約》和WTO後,這些法規已不能適應履行《生物多樣性公約》和WTO規則的需要。尤其是如何正確處理WTO關於貿易與環境問題的規定和如何執行公約關於惠益共用的規定。

    在管理體制方面,存在著輸出輸入渠道混亂的情況。為保護國家遺傳資源和生物多樣性,應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政府部門批准都不得向國外公司提供遺傳資源或進口遺傳資源,以免導致我國遺傳資源大量流失,但由於目前國家還沒有專門管理機構,遺傳資源輸入輸出也沒有統一法定程式和渠道,導致我國遺傳資源不斷無償流失。

    加強遺傳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已成為當務之急。國家環保總局自然生態保護司副司長王德輝表示,為了防止我國生物遺傳資源的繼續流失,公平分享使用遺傳資源的惠益,需要:

    1、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對生物遺傳資源重要性的認識,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

    2、建立統一的生物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監管機制,理順管理體制,明確部門分工,確保遺傳資源的合法獲取和公平、公正的惠益分享。

    3、加強科研工作,開展生物遺傳資源的收集、整理、性狀評價和分子水準的基因型鑒定等基礎研究工作,提高我國遺傳資源開發利用和管理水準。

    中國網 200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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