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潑黑熊、吹黑哨”法律適用成焦點 法學專家三種觀點激烈碰撞  

    前一段時間“熱到頂點”的“二黑”(潑黑熊、吹黑哨)事件,在稍事平靜後近日再次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最高人民檢察院3月13日關於接到有關裁判收受賄賂的舉報必須受理,將按《刑法》第163條以商業賄賂罪對其提起公訴的通知,使淡去的“黑哨”事件陡然升溫。由於前一段時間對“二黑”事件的爭論焦點都涉及到《刑法》範疇,所以我國刑法學界的專家們對此更是倍加關注。

    3月21日,我國刑事法領域惟一的國家級重點研究機構——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專門召開“潑黑熊”、“吹黑哨”學術研討會,國內刑法界泰斗級人物高銘暄、王作富等幾十位刑法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對“二黑”事件中涉及的刑法問題進行了研討。

    -“吹黑哨”構成受賄罪與否,專家們有多種意見

    觀點一,用現行《刑法》解釋裁判受賄有困難

    在足球比賽中因收受他人錢物“吹黑哨”的行為是不是構成了受賄罪,是該學術研討會的第一個議題,對此與會專家分這樣幾種主要意見。

    到會的刑法界元老之一——人民大學法學院資深教授、博士生導師王作富最先發言説:我個人認為“黑哨事件”按《體育法》第51條定受賄罪不妥。因為《體育法》中並沒有明確説明什麼是受賄。另外《體育法》在整個法係中還屬於附屬法,構不構成犯罪最終還要看《刑法》是怎麼規定的。我個人主張:在“黑哨”事件上歸根到底還是要依法辦事,不能被群眾情緒所左右。如果是個新問題,沒有法律依據,群眾再憤怒也不能定罪。真正觸犯了《刑法》沒有民憤也要定罪。1997年修改的新《刑法》明確了“罪行法定”的原則,《刑法》實施過程中有可能出現《刑法》沒規定,又有嚴重危害性的情況,完善法制建設可能要為此付出一些代價,可能會漏掉個把人,但是“罪行法定”的原則應該堅持。

    王作富教授認為:不可否認,“黑哨”從表像看有錢權交易的性質,但從現行立法的框架內分析,“黑哨”現象能不能運用《刑法》中規定的某個受賄條款還值得推敲。首先足球裁判的主體屬不屬於受賄罪的主體——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委託從事公務活動人員,我認為都不能肯定。

    對於裁判“吹黑哨”按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論處,王教授認為也不妥。他認為:裁判不屬於哪個企業,也不屬於哪個俱樂部,他和足協的關係相當於一種合同關係。王教授説:我個人觀點,裁判受賄按現行《刑法》解釋有一定困難和障礙。現行法律還不完善的不能硬往裏塞,應通過補充法律、做出司法解釋來解決。

    觀點二,“裁判受賄”從現行《刑法》中可以找到法律依據

    持此觀點的是人民大學法學院留校博士後謝望源教授。他説:《刑法》中雖然沒有明確國家工作人員是否包括裁判人員,但是“罪行法定”不排斥法官對法律的理解。中國足協是個非營利性組織,行使對足球運動的全面管理職能,具有公共事務性。中國足協聘請的足球裁判不論是專職還是兼職,都具有從事國家公共管理的職能,所以裁判身份符合《刑法》93條第二款“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所以我個人觀點裁判收錢吹“黑哨”構成普通受賄罪。

    觀點三:似乎有罪,但是採取哪個法條解釋都不圓滿

    我國刑法學界另一位元老級人物、刑法學會副會長、人大法學院資深教授、博士生導師高銘暄先生在研討會上説:我認為裁判能否定受賄罪的問題還很難做結論。從社會危害性上看(裁判收黑錢吹黑哨),不僅影響到國內還影響了我國足球在國際上的聲譽和形象,從這一點上説應該定有罪。但是從定罪依據上看哪種説法也不是很理想。我傾向於裁判不算公務人員。説裁判屬於公司企業工作人員也不確切。所以説裁判吹“黑哨”定受賄罪還沒有過硬的法律依據。

    “潑黑熊”事件多數專家認為構成“毀壞財物罪”

    清華大學學生劉海洋用硫酸潑傷動物園狗熊事件,在罪與非罪問題上前一段也有幾種不同觀點。在3月21日的刑法學專家研討會上,絕大多數專家認為劉海洋的行為相比足球“黑哨”在法律定性上要簡單得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高銘暄教授説:劉海洋兩次傷害動物園的狗熊,我認為劉海洋的行為可以運用《刑法》第275條“故意毀壞財物罪”,因為動物是動物園的主要財物,動物園對所飼養的動物享有所有權。趙秉志教授持同樣觀點,同時他強調,只要有正常行為能力的人就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不能因為是大學生就可以免責。黃京平教授、王作富教授也都主張傷熊事件按“故意毀壞財物罪”處理比較恰當,他們認為説財物只指無生命物沒有法律依據,説傷熊行為如何定罪是法律上的空白站不住腳。(文中內容據專家發言整理)(李罡)

    《北京青年報》 2002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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