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進一步簡化外籍專業人才等來華手續(全文)  

    為進一步方便外籍高科技人才、華人專家來華從事學術、科技交流和經商投資,中國外交部今天公佈規定,進一步簡化外籍專業人才來華手續。

    據了解,為外籍專業人才等來華人員頒發2至5年長期多次簽證的規定早在2000年底就已制定。

    該規定對長期多次簽證頒發的對象、審批程式和具體操作辦法都作了明確説明。一年多來,中國駐外使領館和國內有關部門已受理並頒發多例此類簽證,為有關人員來華入境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受到國內外各界廣泛好評和歡迎。

    外交部網站今天公佈了該規定的全文:

    外交部關於進一步簡化外籍專業人才來華手續的規定

    為進一步方便外籍高科技人才、華人專家來華從事學術、科技交流和經商投資,現將已試用一年的有關來華簽證規定公佈如下:

    一、凡符合下列條件者,有資格申請長期多次來華簽證:

    (一)、在外國高等學校、研究機構中擔任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務,或大公司企業裏的高級管理或技術人員,並且在學術(科技)交流、項目研究與開發、投資辦企業等方面已與中國國內有關單位建立合作關係需經常來華者;

    (二)、在華公司的境外母公司需經常來華指導工作的高層管理和技術人員;

    (三)、執行雙邊中央或地方政府間交流及合作協議需經常來華者;

    (四)、執行政府間無償援助協議需經常來華者;

    二、申請方式

    (一)、境外

    具備申請資格人員可持申請表、本人簡歷及相關材料徑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當事人所在地使領館提出申請,經使領館報國內主管部門批准後,即可為當事人頒發簽證。

    (二)、境內

    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外事辦公室、國務院各部、委有關單位也可將與本部門有業務關係且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名單及其簡歷(包括與國內交往簡況)報主管部門審定後,將名單提供給我國駐外使領館,由駐外使領館頒發簽證。

    三、簽證種類

    我國駐外使領館根據主管部門審批及當事人的實際需要,為其頒發2至5年長期多次入境有效、停留期一般不超過180天的“F”字訪問簽證,但簽證的有效期(含停留期)不得超過護照有效期。

    四、收費標準

    長期多次簽證費按現行一年多次簽證費標準收取,免收加急費。

    中國新聞社 2002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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