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出臺措施規範資金信託業務  
張未民

    中國人民銀行26日公佈了《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對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的經營行為進行規範。

    據介紹,《辦法》所稱資金信託業務是指委託人基於對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金委託給信託投資公司,由信託投資公司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辦法》指出,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取得的資金不屬於信託投資公司的負債;信託投資公司因管理、運用和處分信託資金而形成的資産不屬於信託投資公司的資産。

    《辦法》説,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吸收或變相吸收存款;不得發行債券,不得以發行委託投資憑證、代理投資憑證、受益憑證、有價證券代保管單和其他方式籌集資金,辦理負債業務;不得舉借外債;不得承諾信託資金不受損失,也不得承諾信託資金的最低收益;不得通過報刊、電視、廣播和其他公共媒體進行行銷宣傳。

    《辦法》指出,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託業務可以依據信託文件的約定,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單獨或者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信託投資公司集合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時,接受委託人的資金信託合同不得超過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含5萬元)。

    《辦法》共23條,對立法依據、資金信託業務的涵義、信託資金與信託投資公司固有資金的區別、訂立合同及合同所載明的主要內容、風險揭示、轉讓的手續、資訊披露方式等有關內容進行了説明。

     新華社 2002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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