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藝術考級不得與升學掛鉤  

    為有效遏制藝術考級的“混亂”局面,日前文化部出臺了社會藝術水準考級管理辦法。辦法吸取了多方面的意見,規定了考級不得與升學掛鉤,建立健全全國社會藝術水準考級工作的組織管理機構,重新登記審批藝術考級活動,加大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以此促進藝術考級走上良性發展的軌道,推動我國青少年的藝術素質教育。

    藝術考級考官將有資格認定

    今後,非藝術人員在藝術考級中當考官的現象將不再出現。文化部新出臺的社會藝術水準考級管理辦法規定,藝術考級考官必須取得社會藝術水準考級考官資格證書,並由藝術考級機構聘任。

    按照這一辦法,具備中級(含中級)以上藝術或者藝術教育專業職稱,有5年以上所申請專業的藝術或者藝術教育工作經歷,具備良好的政治、道德素質,作風正派的專業人員,可以通過藝術考級機構,向全國社會藝術水準考級中心申請社會藝術水準考級考官資格證書。

    鋻於有的單位並無或只有個別符合條件的考官,但受利益驅動,以外聘考官為主開辦考級,辦法明確規定,藝術考級機構聘任的考官應當以本單位的專業藝術人員為主,外聘考官不得超過考官總數的三分之一。同一考場內主持同一專業考級的考官不得少於2人,考官應當按照公佈的藝術考級標準對考生的藝術水準作出評定,並提出指導意見。

    此外藝術考級考場還將實行回避制度。與考生有親屬、師生等關係可能影響考試公正的考官,應主動回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監護人可以申請考官回避,經考場負責人核實後執行。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經查證屬實,考試結果無效。

     三類單位可申辦藝術考級活動

    普通全日制高等藝術院校(含藝術類職業技術學院),中國文聯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文聯所屬的專業協會,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的藝術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這三類藝術學校、團體和單位可以申請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

    這是新出臺的社會藝術水準考級管理辦法對此作出的規定。按規定,申辦單位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申請開辦藝術考級專業與其主要業務有關並具有良好藝術、學術水準和社會信譽,適應藝術考級需要的考官、場所和設施。申請單位取得社會藝術水準考級資格證書和當地物價管理部門收費許可後,方可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藝術考級機構必須常設工作機構,委派專門工作人員,按照核準的藝術考級專業組織藝術考級活動,其考級簡章,必須註明收費項目和標準,並經審批機關批准,方可發佈。如果連續2年不開展藝術考級活動的,將收回這一資格證書。

    藝術考級的內容應當按照經審定的藝術考級教學大綱確定。考生通過所報藝術專業級別考試的,由藝術考級機構發給相應級別的藝術考級證書,發放證書的名單須報審批機關和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這種藝術考級證書將由文化部統一規格,全國社會藝術水準考級中心監製,藝術考級機構印製。

    目前藝術考級活動處於亟待“糾亂”階段,不具備條件的單位甚至個人,為追求經濟利益擅自開展考級活動。一些考級單位管理不嚴,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甚至出賣證書,為此辦法加大了違規處罰力度。按照規定,未經批准擅自或者變相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將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宣佈考試無效,並處罰款。對藝術考級機構在考級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將由文化部門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其所收取的費用。

     中小學將不得承辦藝術考級活動

    針對一些中小學介入藝術考級活動,有的學校甚至組織學生集體參加考級,擾亂了正常的教學秩序,文化部新出臺的社會藝術水準考級管理辦法規定,中小學將不得承辦藝術考級活動。

    按照這一規定,藝術考級機構委託中小學承辦藝術考級活動的,將由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其所收取的費用,並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將取消藝術考級開辦資格。

    針對過去跨省設點開辦藝術考級,結果造成互爭生源,降低標準,造成秩序混亂的現象,這一辦法規定,經文化部批准,教育部直屬高等藝術院校、文化部與地方人民政府共建的藝術院校、中國文聯所屬協會、中央和國家機關直屬藝術團體以及其他開辦藝術考級活動滿5年的藝術考級機構等5類取得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的單位,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置考場開辦藝術考級活動。

    按照這一規定,跨省設考場,可以委託當地單位承辦,但必須與承辦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辦單位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從事與藝術考級專業相關的業務,具備開展藝術考級活動必要的物質條件以及良好的社會信譽。主辦單位必須以藝術考級機構的名義組織考級活動。同時還規定,這種委託承辦,應將承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和雙方合作協議報承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

    按照規定,外國藝術機構在我國境內,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藝術機構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管理辦法,將另行制定。

     藝術考級不得與升學掛鉤

    今後,任何部門、學校、社會團體不得以行政手段或其他方式動員、組織或者強迫在校學生參加藝術考級,不得將藝術考級結果與學生的升學掛鉤。

    這是日前文化部正式出臺的社會藝術水準考級管理辦法的新規定。將於6月17日起施行的這一辦法,將加強對社會藝術水準考級活動的管理,促進社會藝術水準考級工作的規範化,保證社會藝術水準考級工作的品質,推動社會藝術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

    按照這一辦法規定,藝術考級必須以普及藝術教育,提高國民素質為宗旨,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自願應試的原則,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這一辦法理順了藝術考級的管理體制和關係,明確規定了各地文化行政部門的具體許可權。各地文化部門負責全國藝術考級的規劃、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和貫徹實施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制定全國藝術考級工作規劃,確定藝術考級機構的總量、佈局和結構;審批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審定藝術考級專業、藝術考級標準和藝術考級教學大綱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審批本行政區域內開辦藝術考級活動的藝術考級機構、受委託的考級承辦單位以及考級機構的考級簡章。

    同時文化部還將設立全國社會藝術水準考級中心,用於審核藝術考級考官資格、核發社會藝術水準考級考官證書等。

    新華社 2002年6月11日


藝術考級與升學脫鉤 升學別打藝術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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