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暗箱”毀了多少幹部 江蘇15名幹部受賄串案透視  

    檢察機關近日證實,江蘇省交通工程總公司的15名幹部犯有受賄罪,其中包括總公司的總經理、4名副總經理和1名副總工程師以及4家分公司的5名負責人;他們當中受賄數額最高的超過200萬元,最低的也有2萬多元,這一案件還牽扯出了江蘇省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的另一名領導幹部。是什麼力量驅使這些人踏入金錢陷阱?承辦此案的南京市及有關區縣的檢察官都提到一句話,那就是“基建項目的暗箱操作”。

    制度缺失導致一些幹部“暗箱操作”

    這是一家擁有交通、能源、工業、民用等工程建設施工一級資質的國有大型企業,擁有職工5000人,公司固定資産4億元,年施工産值高達12億元,曾參與江蘇第一條高速公路滬寧高速公路的施工,以及南京祿口國際機場高速公路的施工總承包,全省境內的每一條高速公路,幾乎都留下了這家企業的印記。

    在交通工程領域,項目承包方對部分項目進行分包是一種行業慣例。然而,這家公司通過招投標贏得工程總承包權後,對工程的分包及分包後的管理上“暗箱操作”,成為隨意性極大的一筆“糊塗賬”。

    制度缺失第一個環節是分包。偵辦此案的檢察官介紹説,這家公司在獲得工程總承包權後,把工程分為若干標段交由下屬公司分頭施工,而下屬公司在組織施工時,也會把自身力量無法完成的部分土石方、路基、路面施工等工程轉包給一些中小施工企業或農民工程隊。與總承包權的獲取方式不同,分包工作面廣量大,沒有嚴格的招投標程式,哪一段工程交給哪個施工隊,沒有嚴格的標準,常常是一位領導、一個熟人的一張便條、一個電話,一段工程的分包單位就定下來了。有時甚至連分公司的副職都搞不明白,某一個施工隊是怎樣贏得一段工程分包權的。

    制度缺失的第二個環節是工程款的支付。江蘇省高速公路建設的款項由省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層層下撥。通常下撥的工程款只是工程進度應付款的7折、甚至5折。“僧多粥少”的工程款如何分配,也沒有統一的標準和制度。同樣是按品質和進度完成的工程,有的施工隊可能拿到全部工程款,有的則可能分文皆無。誰多誰少,全是由總公司、分公司分段設立的項目經理部經理一人説了算。

    制度缺失的第三個環節是工程、材料計量和品質驗收缺乏有力的監督。交通工程是隱蔽工程,用材好壞、數量多少,都只能靠施工中的同步監理才能判定。工程隊運了2000立方米土石方,計量人員閉只眼,可以算成2300立方米,也可以算成1900立方米。應該修3米的地基,只要現場監理人員首肯,修2.7米也能通過驗收。

    行賄受賄成為一些幹部默認的“行規”

    南京市下關區檢察院反貪局副局長史崇強、偵查員姚烈介紹説,2001年6月,檢察機關著手查處江蘇交通工程總公司案件;7月,包括公司副總經理在內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捕。就在這種氛圍中,淮安分公司第四工程處主任竇長明仍然收受了一家建築公司經理送來的兩萬元賄賂款。檢察官就此事訊問竇長明,他滿不在乎地説:“人家給我,我就拿著。這種事在行內不都這樣嗎?”

    檢察機關發現,高速公路建設的超額利潤,加上交通工程管理人員收入分配政策的不合理,使得行賄受賄在一定程度上成為交通工程行業內一些幹部默認的“行規”。

    市檢察院反貪局偵查一處處長方賢國、偵查員李文宏説:“高速公路建設是典型的資金密集行業,例如滬寧高速公路,每公里造價高達2400萬元以上,平均每米至少要2.4萬元。高造價及不盡合理的預算,給包工頭留下了巨大的利潤空間,修高速甚至比做房地産還要來錢。為了承攬工程,包工頭幾萬幾十萬地送,之後還有驚人的收益。本案主要行賄人張文藝是江西廣豐縣一個農民,只有小學文化。他先後向本案當事人行賄超過百萬元。同時,他自己也迅速暴富,僅在蘇州市區就擁有兩套住房、4輛小汽車,還有20多臺施工機械,總資産近千萬元。”

    與“富得流油”的包工頭相比,這家工程總公司幹部收入是微薄的。工程建設多是野外作業,工程在哪,項目經理部就要設到哪。餐風飲露,披星戴月,一連半個月一個月甚至幾個月不能與家人團聚,對工程管理人員來説是再平常不過了。在工地,他們常年住的都是工棚,有的食堂就建在農民的牛棚馬圈裏。雖然很辛苦,但收入並不高。史崇強説:“工資、補貼、獎金,再加上工程嘉獎,他們一年的收入也就2至3萬元。”

    巨大的收入反差,使這些工程管理人員心理不平衡。據本案收受賄賂數百筆、時間長達8年、總額高達200多萬元的江蘇交通工程總公司副總經理黃加彬供述:“我做了20年工程,整天接觸那些包工頭。他們文化很低,素質不高,比我差遠了,最初也都一無所有。他們跟著我幹工程,雖然承接的都只是一小段,沒幾年就大發特發了,變成了資産幾百萬、上千萬元的大款。是我給了他們做工程的機會,但我的收入卻很低。所以我就想:這些人賺這麼多,孝敬我一點也是正常的。再説,我拿了他們的錢,工程品質上卻並沒有打馬虎眼,也沒給國家造成什麼損失。”

    今年38歲的黃加彬是系統內公認的“搞工程的一把好手”,10年前曾被評為“重點工程建設功臣”。隨著資歷的增長、職務的晉陞,他逐步發展到向包工頭索要賄款,並以種種藉口拒付、拖延應付的工程款,深受其害的一家工程公司總裁被逼無奈,終於向江蘇省紀委舉報了他的索賄行為。

    為了搞好關係,一些包工頭變著法兒送錢。51歲的第二工程公司黨支部書記、副經理周雲漢是農民出身,靠苦幹“農轉非”,又一步步走上了分公司領導崗位,還被評為省勞模。包工頭們請吃飯、桑拿,他從來都不肯去。包工頭們送錢,他一開始也不肯要。於是,就在他突發心臟病住院期間,包工頭們紛紛借探視之機大肆“孝敬”。僅張文藝一人,一次就送了2萬元。

    以“陽光”操作驅逐“暗箱”行為

    “要想富,先修路”。隨著經濟建設的加快,各省內高速公路里程迅速增加。如何堵塞這些“基建項目”的漏洞,從根本上剷除滋生腐敗的土壤?查處此案的檢察官為此紛紛獻計獻策。

    棲霞區檢察院副檢察長馬欣生、王永明説,在交通工程領域全程實現公開、公正、公平的陽光操作,是遏制腐敗的根本途徑。此案的發生,很大程度上是項目後段“暗箱操作”、權力過於集中的産物。工程分包沒有實行招投標,工程款的支付沒有一個最基本的規則,都是由公司負責人、項目經理一人説了算。工程、材料計量、品質驗收,雖然有著明確的標準,卻得不到認真執行,也給少數技術人員“權力尋租”提供了可能。

    他們建議,工程分包也應該明確參與者資格,通過招投標方式産生分包隊伍。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是合同關係,建設單位應該信守自己的付款責任,按照工程進度,在工程品質驗收合格的前提下,向施工隊伍足額撥付工程款。在確實不能如期足額撥付的情況下,也應該制定一套規則,按照工程權重、施工進度、品質評估,按比例向所有的分包隊伍公平發放工程款。項目經理部內部,應該建立議事規則,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能再由經理一人説了算。

    六合縣檢察院檢察長楊子華、副檢察長周延彪、反貪局副局長陳光明説,承攬分包工程的包工頭們所以願意不顧一切地向各個環節的關鍵人物“砸錢”,就在於高速公路建設行業競爭還不充分,還是真正的暴利行業。即使在付出了高昂的行賄錢款後,包工頭們仍然可以賺個“杯盈缽滿”。如果通過精確計算,把高速公路建設的利潤空間真正控制到正常、合理的水準,使包工頭們行賄了就會無錢可賺,那行賄這種賠錢的買賣他們自然不會去做。

    江浦縣檢察院檢察長鄭侃、副檢察長孫齊龍説,加強對黨員幹部的教育,完善激勵機制和內外兩塊監督機制,是遏制腐敗的內在動力。涉及此案的15名受賄者,大多都為公司發展立下了汗馬功勞,或者是單位不可或缺的技術能手,其中3人曾是“江蘇省勞動模範”。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與社會風氣不正、交通工程建設領域行賄受賄氾濫有關,但最主要的是,他們放棄了對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改造,淪為了金錢的奴隸。因此要進一步加強對黨員幹部“廉潔奉公”的教育,工程總承包單位要針對施工隊伍分散的特點,派紀檢人員進駐各施工地,形成廉政監督機制;同時,還要與有關部門配合,對重大工程職務犯罪實行“同步預防” 。此外,還要加大內部激勵力度,針對野外作業條件艱苦的實際,對工程品質好、效益高的工程管理者、技術人員加大獎勵力度,從制度上增強他們抵制誘惑的“免疫力”。

     新華社2002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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