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8月1日起在全國推廣個人購匯系統  

    為了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方便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為銀行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在全國推廣“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個人購匯系統”),規範居民個人購匯行為。

    《細則》共分4章38條,結合“個人購匯系統”的特點,規範了銀行經營居民個人售匯業務的準入與退出、居民個人購匯業務管理等內容。

    “個人購匯系統”是國家外匯管理局設計開發的第一個實時業務系統。它通過外匯局和銀行的聯網實時操作,可以有效防止個人重復購匯,徹底打破了由一家銀行經營個人售匯業務的限制。凡是符合條件的中、外資銀行都可以向外匯局申請開辦個人售匯業務。為此,《細則》明確規範了銀行申請開辦個人售匯業務的市場準入條件和程式。

    《細則》將居民個人購匯種類統一為16類,實行統一的限額管理,簡化了購匯憑證,解決了居民個人異地購匯問題。在保證居民個人正常、合理用匯的同時,為防止不法分子非法購匯,《細則》對居民個人購匯實行事後核銷管理。

    《細則》自2002年8月1日起實施。詳情見“政策法規”欄目中經常項目外匯管理裏的居民個人外匯管理部分。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2002年7月11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 匯發〔2002〕6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外匯指定銀行:

    為規範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方便境內居民個人用自有人民幣購買外匯,為銀行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配合“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的運作,國家外匯管理局制訂了《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見附件)。現將《細則》下發給你們,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凡符合《細則》中第十一條規定的業務及技術條件的外匯指定銀行,均可以持《細則》中第十二條所列材料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提出申請,並按以下原則辦理:

    (一)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總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總行申請全系統開辦居民個人購匯業務,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申請,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並核發核準文件。  

    (二)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申請開辦居民個人購匯業務,應當在其總行獲得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後,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局備案並核發備案文件。

    (三)外資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及農村信用合作銀行申請開辦居民個人購匯業務,應當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局初審後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準。

    (四)各級外匯局應當將核準轄內銀行開辦居民個人購匯業務的情況於月後10個工作日內報上級外匯局備案,各分局應當於月後15個工作日內將核準的銀行情況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五)對於已開通系統的地區,當地外匯局應當通知並監督中國銀行停止已納入系統中所有個人售匯業務的手工操作,未納入系統中操作的個人售匯業務,仍由中國銀行按照有關規定手工辦理。  

    (六)各外匯分支局應當儘快組織對本轄區內申請開辦居民個人購匯業務的銀行人員進行業務及技術培訓(已經過培訓的中行、工行、中信實業銀行網點人員除外)。  

    二、鋻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中國公民出境旅遊購匯政策的通知》(匯發〔2002〕55號)中,將出境旅遊個人零用費部分由原來的旅行社代購調整為由個人購買,因此,自本通知下發後,出境旅遊的居民個人可持《細則》中要求的證明材料到已開通系統的銀行購買個人零用費。因本系統實行核銷管理,銀行在審核居民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時,可不再核對《中國公民出國旅遊購匯單》或《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團隊名單表》上組團社“授權人簽字”和印章與銀行預留印章是否相符。

    居民個人出境旅遊(包括港澳遊)購匯中團費部分,仍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中國公民出境旅遊購匯政策的通知》(匯發〔2002〕55號)的規定,由組團社統一購買。

    自本通知下發後,經國家旅遊局批准的有權組織中國公民出境旅遊的旅行社的出境遊專用帳戶,可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旅行社旅遊外匯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1〕3號)中規定限于中國銀行開立,擴大到所有外匯指定銀行開立。

    三、經外匯局核準開辦居民個人售匯業務的銀行,應當在經核準後一個月內將本行系統《境內居民個人出國留學購匯預收人民幣保證金操作規程》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正式批准後方可執行。

    各銀行分支機構應當於每季初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及其上級行報送上季度《居民個人出國留學購匯預收人民幣保證金季報表》(表樣見附件);各銀行總行應當於每季初15個工作日內將匯總報表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四、對於中國銀行手工操作的部分業務,中國銀行各分支機構應當於每季初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及其上級行報送上季度《中國銀行辦理居民個人因私售匯業務(手工操作)季報表》(表樣見附件);中國銀行總行應當於每季初15個工作日內將匯總報表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五、開辦居民個人售匯業務的銀行在對居民個人售匯業務審核時,應當嚴格按照外匯局制定的編碼原則對沒有身份證的居民個人進行編碼。如發現所編編碼與以前售彙編碼出現重復,該筆售匯業務需報當地外匯局進行核準。外匯局應當在認真審核銀行所報材料的真實性後,核銷系統中重復編碼的購匯記錄,並逐筆進行登記,以備事後統計核查。

    六、系統的《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資訊系統用戶使用手冊》,將在本通知下發後即日內下發,各外匯局及銀行應當嚴格按照手冊中的要求進行技術操作。

    七、《細則》從2002年8月1日起開始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細則》規定相抵觸的,按《細則》規定執行。

    請在收到本通知及附件後,各分局儘快轉發所轄支局和中、外資外匯指定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儘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經常項目司聯繫人:董英

    聯繫電話:68402156

    國際收支司聯繫人:朱天弋

    聯繫電話:68402310

    資訊中心聯繫人:雒力旭、歐瓊霞

    聯繫電話:68402121、68402330

    國家外匯管理局新聞發言人就發佈《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答記者問

    問:據悉,國家外匯管理局近期發佈了《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正式在全國推廣“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個人購匯系統”),並規範居民個人購匯管理。您能介紹一下政策出臺的背景嗎?

    答:一直以來,銀行辦理居民個人售匯業務都是手工操作、手工統計,為防止重復購匯,國家外匯管理局授權中國銀行獨家辦理個人售匯業務。這種管理方式雖然對維護國際收支平衡起到了積極作用,但也帶來一些問題,如購匯網點較少,又限制異地購匯,給個人購匯帶來很多不便;在新的形勢下授權一家銀行辦理個人售匯業務,不利於銀行間公平競爭;銀行售匯業務靠手工操作,無法有效防止個人重復購匯,等等。

    為此,國家外匯管理局設計開發了“個人購匯系統”,實現了外匯局和銀行的資訊共用和實時監管。該系統徹底打破了由一家銀行獨自經營個人售匯業務的限制,方便了個人購匯,為銀行業的公平競爭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同時,通過外匯局和銀行的聯網實時操作,也有利於外匯局改進監管手段,有效防止重復購匯和非法買賣外匯行為。

    今年4月1日起,該系統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福建、陜西等地區的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和中信實業銀行的240多個營業網點進行了試點。6月1日起,在上述三家銀行全國所有銀行網點進行二期試點。從前期試點情況來看,“個人購匯系統”運作平穩正常,銀行和居民個人反映良好。因此,在試點較為成熟的基礎上,我們決定在全國推廣運作該系統。

    配合和依託“個人購匯系統”,為指導銀行的業務操作,規範居民個人購匯行為,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了《細則》,在原有居民個人購匯管理政策的基礎上,對部分政策進行了相應的調整,並正式對外公佈銀行開辦居民個人售匯業務的條件,受理各中、外資銀行的開辦申請。

    問:您能介紹一下這次個人購匯政策調整的具體內容嗎?

    答:此次對居民個人購匯政策的調整,充分體現了居民個人購匯實需原則與經常項目可兌換原則,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體現公平競爭原則,制定了統一的銀行經營個人售匯業務的準入條件。《細則》取消了原來授權中國銀行獨家辦理個人售匯業務的限制,自8月1日起,凡是符合《細則》中技術和業務條件的中、外資銀行均可持《細則》中規定的材料向外匯局申請,經外匯局核準或備案後,可以開辦個人售匯業務。境內居民可以根據個人需要,選擇售匯的銀行及網點。

    第二,規範購匯種類。《細則》將居民個人購匯種類統一規範為16個項目,即旅遊(含港澳遊)、朝覲、探親會親、境外就醫、自費留學、其他出境學習、商務考察、境外培訓、被聘工作、外派勞務、繳納國際組織會費、境外郵購、出境定居、境外直系親屬援助、國際交流及其他。居民個人上述購匯,均可憑規定的證明材料到開辦居民個人售匯業務的銀行網點辦理購匯手續。

    第三,統一限額管理。《細則》對以往的購匯限額進行了統一,即在《細則》所列的16個購匯項目中,除自費留學的規定限額為等值20000美元,境外郵購、境外直系親屬救助和赴港澳地區及“其他”項目規定的限額為等值1000美元以外,其他項目的規定限額均為等值2000美元。14歲以下兒童購匯,按規定限額減半辦理。超過規定限額的,須到外匯局進行真實性審核,憑外匯局核準件購匯。

    第四,簡化部分購匯項目的審核憑證。為了切實方便居民個人用匯,此次政策調整對部分購匯項目需提供的證明材料作了較大的調整,對部分有實際出境行為的購匯簡化了審核憑證。具體來説,對於有實際出境行為的購匯,除出境旅遊和自費留學仍需提供相應證明材料以外,其他購匯都可憑護照及有效簽證、身份證或戶口簿辦理購匯;對於沒有實際出境行為的境外郵購、直系親屬救助、繳納國際組織會費等購匯,從審核其真實性角度考慮,仍需按原規定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第五,放開異地購匯。長期以來,因為銀行辦理居民個人售匯業務採用手工操作方式,為避免重復購匯,居民個人購買外匯,只能在戶口所在地中國銀行和外匯局手工辦理,帶來了很多不便。此次“個人購匯系統”的推廣運作,通過銀行、外匯局實時的聯網操作,為實現異地購匯提供了保障。居民可以根據需要,到戶口所在地或戶口所在地之外的銀行購匯。

    問:據您介紹,這次個人購匯政策的調整主要是配合“個人購匯系統”的正式推廣運作。您能介紹一下該系統的基本情況嗎?

    答:“個人購匯系統”是國家外匯管理局設計開發的第一個實時的業務系統。該系統利用先進的技術進行網路連接,在國家外匯管理局總局建立公共數據中心,集中全國數據,各銀行總行通過網路與數據中心連接,銀行開辦居民個人售匯的營業網點通過內部網路與其總行連接,各級外匯局通過內部網路與國家外匯管理局總局連接。該系統通過外匯局、銀行聯網實時操作,實現了銀行售匯資訊和外匯局核準資訊的資訊共用和業務操作電子化,形成了比較科學和嚴密的個人購匯監管系統。

    該系統運作後,銀行為居民個人辦理售匯時,應當首先通過系統查詢個人購匯核銷情況和外匯局核準情況,售匯後應將售匯數據和資訊通過系統傳送到外匯局。這樣,通過運作“個人購匯系統”,外匯局可以實時監控銀行辦理的每一筆個人售匯業務,銀行也可以及時查詢是否個人超限額的購匯已經外匯局核準,是否其他銀行已經供匯,從而防止個人重復購匯。

    問:調整個人購匯政策後,放開了辦理個人售匯業務的銀行等限制,外匯局相應會採取哪些措施加強監管?

    答:“個人購匯系統”的推廣運作,改進了外匯局的監管手段,保證了外匯局在放開銀行限制、方便個人的同時,能夠實施有效監管,防止重復購匯。《細則》還具體作了一些規定:

    第一,統一規範銀行市場準入的程式和條件。只有滿足一定業務和技術條件的銀行才能向外匯局申請經營居民個人售匯業務。如,銀行必須具有結售匯業務或外幣兌換業務經營資格,具有相關從業人員和內控制度等,建立了與外匯局的網路連接等。另外,銀行辦理居民個人售匯業務必須在“個人購匯系統”上操作,嚴禁脫機操作。

    第二,繼續實行指導性限額管理。個人購匯金額在規定限額以內的,到銀行直接辦理;超過規定限額的,須到外匯局進行真實性審核,憑外匯局核準件和有關證明材料到銀行辦理購匯手續。

    第三,通過事後核銷,防止不法分子非法購匯。《細則》對個人購匯實行事後核銷管理,即對於具有前一次購匯記錄的境內居民個人,再次辦理購匯前或再次辦理購匯時,銀行通過審核其護照上是否有出入境記錄或能否出具前一次的用匯收據,從而決定是否再次供匯的一種審核制度。若證實確已出境或境內居民能夠提供前一次的用匯收據,銀行對前一次的購匯記錄予以核銷後,辦理本次售匯,否則,則不予核銷,不辦理本次售匯。如果居民個人在“個人購匯系統”中存在未核銷記錄,就不能進行其他項目的購匯。

    第四,嚴格現鈔管理。境內居民個人購匯後,所購外匯可以匯出境外,也可以持匯票、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攜出境外,還可以提取外幣現鈔,但每次提取外幣現鈔不得超過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自費留學項下的學費、繳納境外國際組織會費、境外郵購、境外直系親屬援助所購外匯只能直接匯往境外,不得提取外幣現鈔。

    問:這次調整個人購匯政策,對銀行和居民個人有什麼積極意義?

    答:此次居民個人購匯政策的調整,對銀行來講,通過制定統一的市場準入規則,規範了銀行操作,併為銀行間的公平競爭創造了前提條件。同時,通過“個人購匯系統”,實行電子化管理方式,改變了銀行原有的手工操作,有利於提高銀行的工作效率和水準。

    對居民個人來講,通過放開購匯銀行限制、簡化購匯憑證、放開異地購匯等一系列政策的調整,居民個人可以根據需要選擇購匯銀行,並可以在戶口所在地或戶口所在地以外的銀行網點辦理購匯,節省了辦理此項業務的時間及成本,將極大地方便居民個人用匯。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02年7月26日

    


《境內居民個人購匯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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