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通知 股票發行審核程式有變動  

    為保證股票發行審核的“三公”原則,提高發審品質和效率,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出通知,對原有的股票發審程式作出補充,並自7月18日開始實行。

    發審委現行工作程式是依照《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工作程式執行指導意見》規定進行的。補充通知指出,除《指導意見》規定的“在發審委委員對復審公司形成審核意見之前,請公司的有關負責人或其代表(不超過三人)到會向委員陳述公司的情況、回答委員提出的問題”之外,在發審會對公司發行申請進行初審、再審時,也須請公司或主承銷商代表(不超過三人)到會接受委員的詢問。

    補充通知明確,未獲發審會通過的公司應及時落實發審委審核意見,並在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未能按時提出復審申請的,證監會將直接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

    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行公司其會後事項監管,按《關於加強通過發審會的擬發行證券公司會後事項監管的通知》及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廢止《指導意見》中“發審會議表決通過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如果在財務會計資料有效期內未能發行股票,公司應當補充新的財務會計資料和其他資訊並修訂招股説明書,有關職能部門初審後提請發審會議重新審核表決”的規定。

    對已通過發審會但發生重大變化的擬發行公司,需提請發審會議重新審核。根據補充通知,此類“會後事項發審會”除按證監會關於召開發審會議的有關規定和程式執行外,還遵守以下特別規定:

    一、參會委員不受是否審核過該公司的限制;二、應對公司完整的申請文件進行審核;三、會後事項發審會上,如果召集人認為有必要,可請公司或主承銷商代表(不超過三人)到會陳述公司情況、回答委員的詢問;四、對公司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時,委員只投同意票和反對票,不設暫緩表決。公司獲得的同意票達到出席會議委員人數2/3的為通過;五、會後事項發審會只召開一次,其結果為最終審核結果,證監會根據審核意見依法對公司發行申請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中證網 200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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