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生委:今後將杜絕對超生者罰款

    在18日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召開的座談會上,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新聞發言人江亦曼在回答外國記者提問時説,超計劃生育的公民除了繳納社會撫養費以外,單位、社會不會對其進行額外制裁。

    江亦曼説,《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超計劃生育的公民應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儘管此前有些地方對超生者進行過不同形式的處罰,包括罰款,但今後這種沒有法律依據的處罰將被杜絕。法律規定超生者必須繳納社會撫養費,不是罰款,而是超生者對社會進行的經濟補償。因為,多出生人口侵佔了較多的社會公共資源。

    江亦曼説,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很多條款充分保障了公民的生育權。它體現在男女平等、公平發展、生殖保健、享受優質生殖健康服務、實行計劃生育後獲得獎勵與社會保障等許多方面。法律規定“國家提倡一對夫婦生育一個孩子”,但在許多特定情況下,一對夫婦也可以生兩個孩子。比如,夫婦雙方都是獨生子女的;在多數農村地區,考慮到家庭對勞動力的需要,第一胎是女孩且已經超過4歲的;還有一些在高海拔地方和特殊工種工作的人,國家都給予了可以酌情生育第二胎的政策。少數民族的生育政策也寬于漢族。但是,仍有一些人經過宣傳教育,不能理解國家的計劃生育國策,堅持超生,我們也允許其生育。國家除了徵收其社會撫養費以外,不會再進行其他處罰。徵收社會撫養費不是國家實行計劃生育的惟一手段,也不是最終目的。

    對於社會撫養費的徵收標準,江亦曼解釋,應按當地每人平均收入的一定比例徵收,全部費用上交國家財政。對那些實際收入大大超過當地每人平均收入水準的人,在徵收時要根據其具體情況加以調整。絕不能造成“誰有錢誰就有權多生”的情況。具體徵收管理辦法,將由國務院制訂。對於超生的國家工作人員,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據悉,對於實行計劃生育的夫妻,國家在養老、社會保障、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許多方面對其進行獎勵。各地根據不同情況,獎勵方式和幅度不同。北京、上海和廣東,目前都加大了獎勵力度,寧夏對自覺少生的少數民族也制訂了一些獎勵制度。

    中國青年報 2002年01月19日


全國計劃生育工作會在京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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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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