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地震安全評價有標準 重大工程安全現狀不容樂觀

    今後所有的國家重大建設工程、核電站以及各省的重大建設工程,都要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從而根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建設。這是記者從今天中國地震局和國務院法制辦聯合召開的發佈會上獲悉的。

    “地震安全性評價和每個人的生活都有密切關係,因為地震災害引起傷亡的最大原因就是建築物的倒塌和損壞。”中國地震局新聞發言人李強華説。

    為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管理,防禦與減輕地震災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制定了《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于2001年11月15日由朱(金邊加容)基總理簽署第323號國務院令發佈,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據悉,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從1995年起步,國家重大建設工程的施行情況良好,但工作中仍存在很多問題,如一些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沒有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對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缺乏規範化的管理;抗震設防要求在建設項目審批中得不到體現,與建設工程設計規範相脫節。這些問題導致部分重大建設工程形成了潛在的隱憂。

    據悉,條例出臺前,有關部門曾經進行調研,了解各地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實施情況。“廣東省的重大工程90%都做了安全性評價,但是黑龍江每年數十個重大項目竟然有70%至80%沒有做。”中國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研究員鄒其嘉不無憂慮地説,“大部分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重大工程有超過一半沒有做地震安全性評價。”

    “地震安全性評價的重要意義還沒有被全社會認識,相當一些地方和公眾沒有這根‘弦’。”中國地震局副局長陳建民説,“要通過廣泛、經常的執法活動,保證條例的全面貫徹實施。將這一環節納入重大建設工程的審批程式也是一個關鍵。”

    國務院制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那麼,哪些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條例規定:(一)國家重大建設工程;(二)受地震破壞後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洩露或者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

    的建設工程;(三)受地震破壞後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認為對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價值或者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工程。

    地震安全性評價,是根據對建設工程場地和場地周圍的地震活動與地震地質環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設防的風險水準,給出相應的地震烈度等參數以及地震災害預測結果。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工程概況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技術要求;(二)地震活動環境評價;(三)地震地質構造評價;(四)設防烈度或者設計地震動參數;(五)地震地質災害評價;(六)其他有關技術資料。

    在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管理方面,《條例》確立了資質管理制度。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必須取得資質證書,方可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目前,我國取得資質的單位約有60多家。

    

    新華社 2002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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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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