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行長紛紛落馬 江蘇7起金融腐敗案觸目驚心

    金融,由於在國民經濟中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被喻為國家的“血脈”。近兩年,江蘇省鹽城市查處了7起金融腐敗犯罪案件,犯罪分子給國家造成10多億元的經濟損失。這對一個經濟欠發達地區來講,等於是原來“貧血”,現在又大量“失血”。

    金融腐敗觸目驚心

    近年來,在鹽城這個人口不足800萬、財政收入不過30億的省轄市,金融腐敗案是接踵而至。有人形象地説,鹽城的金融腐敗案就像割韭菜,割了一茬又一茬,一茬更比一茬高。在7起金融腐敗案中,下有建行開發區辦事處的收款員,中有市商業銀行開發支行的行長、工商銀行鹽都支行的行長,上有人民銀行鹽城中心支行的行長、工商銀行鹽城支行的行長。他們無視黨紀國法、無視財經法規、無視地方經濟的困難,大肆受賄,違規貸款手段、涉案金額讓人觸目驚心。

    ———違規辦理業務,收取超額手續費。中國工商銀行鹽都支行原行長李中蘇,從1996年5月至1999年4月,違反國家金融法規和財經紀律,指使兩個親信下屬與自己共同操作,對申請人提供的不符合規定的承兌匯票資料不按程式審查,而是採取將金額化大為小等做假手法,先後為42家單位出具承兌業務3041筆、金額28.6億元,從中收取超額手續費後私設小金庫,導致4.7億元資金現在難以收回。同時還通過開新票貼現還舊票的方法融資放貸,致使賬外貸款無法歸還,形成數額巨大的呆滯貸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

    ———非法拆借放貸,賺取高額利息。工商銀行鹽都支行原行長李中蘇指使兩個下屬人員,從1996年5月至1997年9月採取吸儲資金不入賬或入賬後又挪至賬外等方法,先後向多個企業放貸達4000多萬元,從中收取高額利息,至2000年底仍有3200多萬元未能收回。鹽城市商業銀行開發支行原行長李祥夥同副行長進行賬外放貸,他們通過吸儲、賣債券等方式把客戶資金不按規定入賬,將資金劃入某企業在該行開設的賬戶,進行違規放貸,影響了單位的信譽,給國家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

    ———吸儲款不入賬,貪污鉅額資金。中國建設銀行鹽城經濟開發區辦事處原收款員沈曄利用到府收款的便利條件,採取收款不入賬等手段將其經辦的7個單位資金29筆、37萬元不報賬,並攜款潛逃,案發後只追回17萬元,其餘都被其揮霍一空。

    ———利用職權貸款,受賄數額巨大。市人行原行長朱國華為了幫助有關單位和個人獲取貸款,先後多次收受賄賂數萬元,打招呼貸款2600多萬元。市工行原行長李克成多次為單位、個人貸款打招呼,從中收賄27萬元,在不辦任何手續的情況下為這些服務對象辦理貸款2800多萬元,至今只收回了幾萬元。

    ……

    由此可見,金融腐敗給原本經濟基礎就十分脆弱的鹽城革命老區來講無疑是雪上加霜,金融腐敗帶來的影響並不亞於金融風波。

    權力失去監督必然導致腐敗

    無數事實反覆警示我們:“失去監督的金融權力必然導致金融腐敗,一切金融腐敗都是從權力腐敗開始的,權力腐敗是最大的金融腐敗。”權力腐敗導致了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有錢就行。這是金融腐敗的最根本原因。

    一是一號人物説一不二。近年來,金融行業普遍實行了行長、經理、主任負責制。在這種體制下,一些人的“老闆”意識強了,在他們眼中,這銀行、信用社、投資公司就是他的,一切他説了算,每一筆資金他説了就能放貸,每一筆支出他批了就能報銷。再加之這些“一把手”行長、主任、經理又是黨委書記、董事長或理事長,集人事權、財物權、貸款權于一身,在單位是絕對處於至高無上的地位,無人敢對他們説“不”。因而使得這些“一把手”的權力就像一匹脫韁的野馬,肆無忌憚。

    二是外部監督流於形式。先從金融系統內部監督來看,雖有“上級監督、同級監督、下級監督”的三級監督網路,但從上級來講國有金融企業實行的是一級法人,對下是鞭長莫及;同級對本單位的頭根本就不可能言監督二字;至於下級還得靠上級關照、靠上級提拔、靠上級過日子。所以這三級監督只能流於形式,根本發揮不了什麼監督作用。像鹽都工行承兌匯票的問題,在案發前人民銀行,省、市工行都先後進行過專項檢查,就是沒發現。既然上級都沒有發現,同級、下級就更難了。據了解,在鹽都工行辦理承兌匯票的程式都是顛倒的,每次都是企業負責人先到行長那裏談,行長同意的話,就叫信貸股長或信貸員再一起談,談好後企業的會計來辦理手續,而且這種顛倒了的不正常的程式在單位成了正常的,不這樣操作反而成了不正常的。從金融系統外監督來看,全國國有金融企業的審計監督許可權在國家審計署,地方審計機關無權審計,即使審計也要由審計署授權,那得5—6年才審一次,有的甚至要更長的時間,從而使其對外部監督形成了一種僥倖心理。

    三是管理制度等於擺設。銀行的管理素有“鐵算盤”之稱,內部管理制度比較健全、執行也很嚴格。但是從近幾年情況看,銀行的多數財務管理方面的制度都是計劃經濟條件下的那一套,明顯不適應市場經濟形勢。如現在仍實行的上級行對下指標考核的辦法,收入利潤與費用掛鉤的辦法、固定資産控制等辦法,都有很大的局限性,誘發了基層金融單位做假賬、報假賬等違紀問題的發生,會計資訊普遍嚴重失真,而且這種現象形成已有相當長的時間,上級對下也一直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態度,未能從根本上尋求解決的辦法,因此一些領導要想耍名堂很容易成功。

    四是權錢交易高於一切。部分銀行、信用社、投資公司領導的寶座本來就是用錢“買”來的,因此,他們一旦掌握了權力以後便開始撈錢,以收回“投資”,有的還要變本加厲的“保值增值”。於是在工作中他們把“等價交換”的原則活用到權錢交易上來。凡事,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給多少好處,辦多少事情,然而這些與給國家所帶來的損失比,實在是蠅頭小利。

    標本兼治才是良方

    縱觀金融腐敗案件,都是從單位的一把手開始壞起的,都是因為領導幹部的腐敗,造成了金融系統的經濟窩案、串案不斷發生,這幫人是國家經濟大動脈中的“吸血蟲”,不下猛藥、不用重典是難以消除,懲治腐敗須標本兼治。

    一、制度要完善。中國入世後將有更多的外國金融機構進入中國市場。因此,中國迫切需要研究和改進金融管理方面不適應形勢的法律、法規和制度,要學習、吸收和利用外國先進的管理方法,形成既符合中國國情、又能與國際接軌的先進、科學的金融管理體系、控制制度。

    二、程式要公開。要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金融業務程式,特別是貸款、承兌匯票等業務必須有嚴格的辦理程式、健全的手續制度和明確的經濟責任,要增強這些業務操作的透明度,消除神秘感,要把辦事的程式公布於眾,交給客戶,把辦理的結果定期向職工公佈,向社會公佈。

    三、監督要強化。國家對金融系統現有的內外部監督機制要調整。首先,對金融單位的經濟活動要建立定期的內外部審計監督制度,對單位負責人要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和經濟責任追究制度,單位內部還要強化稽查審核工作;其次,要加強對領導者的黨紀、政紀監督,紀檢、監察部門尤其要加強對金融單位一把手的廉政監督;再次,要加強民主監督,要發動職工群眾和金融單位所屬開戶企業對其行風監督,鼓勵和保護群眾舉報違法違紀行為,把領導的工作置於群眾監督之下,提拔和使用幹部要多聽群眾的意見。

    四、打擊要有力。對違法違紀人員要嚴格依法查處、堅決嚴懲不貸。該罰的要重罰、要罰得其傾家蕩産;該雙開的要及時雙開,並公開通報曝光,令其身敗名裂,不能再搞異地為官,讓其繼續害國、害家、害人、害己;該抓的要抓,不能讓其逍遙法外;該殺的要殺,既要“殺雞給猴看”,又要“殺猴給雞看”,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制日報 200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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