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上惡意散發假資訊屬侵權行為  

    姜先生的手機號被人莫名其妙地公佈在網上,由此給他帶來很多煩惱。經查,這個惡作劇是劉某所為。氣憤之餘,姜先生將劉某起訴至法院。日前,豐臺法院審結這起手機主狀告網民賠償的案件。

    2001年初,姜先生不斷收到陌生人打來的手機電話,詢問他是否有一部諾基亞8850型的手機出售,姜先生一頭霧水:他的手機是愛立信的,而且他也不做手機銷售業務,哪有諾基亞手機出售?後來,又有陌生人詢問他是否有手機卡卡號出售,而該手機號正是姜先生本人的。市局網路公安處查獲出售手機卡資訊的發佈者是劉某。很快,網路經營者刪除了劉某發佈的資訊。

    劉某自稱是在網上看到“諾基亞8850型手機出售”的資訊,並打電話詢問。姜先生生硬的回答讓他心懷不滿,於是就故意在網上發佈姜先生手機卡出售的資訊。事後,劉某表示了歉意,但雙方就賠償問題未能達成協定。姜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賠償損失2000元。

    豐臺法院審理後當庭認定,劉某故意在網上發佈手機卡出售的虛假資訊,而其所留電話卻為姜先生所使用。該資訊發佈後,網路用戶撥打姜先生手機與其聯繫,致使其支付了本不應支出的話費,同時,姜先生的正常生活也受到侵擾。劉某的行為已侵犯了姜先生的合法權益。經法庭當庭調解,劉先生同意賠償姜先生410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90元。

    審理此案的法官説,保證網民發佈資訊的真實客觀以及維護網路安全是全社會共同關注的話題。如果網民發佈虛假資訊,冒用他人名義發佈資訊,可能構成侵權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電腦資訊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18條明確規定,用戶“不得在網路上散發惡意資訊,冒用他人名義發出資訊,侵犯他人隱私”。網民要提高自身道德素質和法律意識,上網時要以自己的名義發佈真實資訊,以免觸犯法律。

    

    《北京晨報》200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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