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2002年礦産資源管理治理整頓工作意見出臺  

    國土資源部2002年礦産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工作安排意見日前出臺,要求各省(區、市)緊緊圍繞國辦發85號文件的貫徹落實,持續不斷打擊非法勘查開採活動,抓緊整頓亂採濫挖,將治理整頓工作與規範礦産資源日常管理結合起來,嚴格規範礦業權審批,強化礦産資源管理,加大執法監察力度,確保礦産資源管理秩序治理整頓階段性任務如期完成。

    意見要求,繼續查處違法勘查開採活動,維護勘查開採秩序。建立動態巡查制度和舉報制度,對違法行為要做到及時發現、及時查處。查處違法轉讓礦業權的行為。對因合併、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産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産産權的礦山,沒有依法辦理採礦權轉讓審批手續的,要責令限期改正、補辦手續;對逾期不改正和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採礦權轉給他人進行採礦的,要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要吊銷採礦許可證。

    整頓亂採濫挖,保護和合理利用資源。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省級政府的部署,對浪費資源的礦山分別作出責令停産整頓或關閉的決定。對環保、安全等有關部門決定關閉的礦山,要依法登出或吊銷採礦許可證。對責令停産整頓的礦山,要按照“誰責令整改,誰負責監管和驗收”的原則,各負其責,相互配合。各地要將開採規模未達到相應礦産小型開採規模上限10%的小礦作為重點整頓對象。對被責令限期整改的礦山到期仍達不到要求的,由有關管理機關關閉。對不按批准的礦山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採,開採回採率達不到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要求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要限期關閉。限期關閉在國家規劃礦區或儲量規模為大型礦産地內浪費資源的小礦,重點是此範圍內的小金礦、小鎢礦、小銻礦、小錫礦、小鉛鋅礦和小磷礦等。關閉在大中型儲量規模礦産地內開採重晶石年産礦石量5000噸以下、開採磷礦年産礦石量3萬噸以下的礦山。關閉採用國家明令禁止的採選方式生産黃金的礦山。關閉採用爆破方式或成荒率達不到設計指標的開採建築飾面石材的礦山。關閉所有在耕地上取土燒制磚瓦的企業。關閉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無合法礦石供應渠道的小選礦廠。關閉日處理能力在100 噸礦石量以下的貴金屬、有色金屬選冶廠。加強對河道和海域的採砂管理,從嚴控制海砂勘查開採活動。查處違法採砂行為,堅決取締無證採砂(礦)。取締影響行泄洪排澇、妨礙水上交通運輸和破壞環境的採砂活動。依法查處不按勘查設計開採方案施工,不按時提交年度報告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違法行為。

    嚴格礦業權審批,培育和規範礦業權市場。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完善礦業權審批制度。糾正將34種重要礦産零星、分散資源的採礦審批權下放到市、縣的做法 。嚴格控制小礦採礦權審批。貴州、雲南、湖北、四川等四省要加強對磷礦開發秩序的治理整頓,在國家規劃礦區和大型礦區範圍不得再審批小型礦山的採礦權。積極培育和規範礦業權市場。對符合招標拍賣條件的,不再通過行政審批授予礦業權。出讓、轉讓採礦權必須按規定進行,逐步規範招標拍賣行為,做到依法、公正、公平、公開。

    加強對治理整頓工作的領導,嚴格依法行政。對在治理整頓和礦産資源管理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違法批准頒發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或者對違法開採行為不制止、不處罰的,要追究責任。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無論以任何方式參與或變相參與辦礦的必須退出,對拒不退出的要從嚴處理。

    《國土資源報》2002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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