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調整採礦審批許可權

    國土資源部將對採礦權審批程式進行調整,一些原來由省級以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發證的礦産,其採礦權的審批將上收到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

    在26日召開的全國治理整頓礦産資源管理秩序電視電話會上,國土資源部部長田鳳山表示,部分省份將34種重要礦産零星、分散資源的採礦審批權放到市、縣級管理機關,這一做法不符合國務院有關規定,凡是做出這樣規定的地方應儘快予以糾正。

    他強調,礦産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已將維護正常管理秩序、依法對違法勘查、開採行為的行政處罰權,明確授予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主管部門。對礦産開發加強監督管理、對違法行為進行有效查處,關鍵在於當地特別是縣級人民政府。

    《人民日報》 200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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