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勞動合同規定》首次清晰回答用人合同問題

    打電話到聯想集團,還沒等記者説完“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幾個字,人力資源部的胡先生馬上反問:“是不是91號令?”

    北京市政府“91號令”,正是2月1日起實施的《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

    據記者了解,這個新的地方法規,不僅讓正在尋求就業機會的學生感興趣,也備受許多企業的關注,因為它第一次清晰地回答了長期困擾人才和企業的用人合同問題。

    《勞動合同法》遲遲沒出臺

    一家美國公司的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對記者説:公司在中國大陸許多地方都有分公司,但中國沒有統一的《勞動合同法》,企業只好根據《勞動法》再結合各地不同的法規作出內部規定,維護自身利益。他展現給記者的一本“內部規定”,居然厚達150頁。

    曾參與《勞動合同法》起草工作的中國勞動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石美遐透露説,該法的起草工作早已完成,但由於種種原因一直沒能出臺。

    她説,儘管《勞動法》第3章專門規定了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而且其篇幅在所有章節中最大,但畢竟只是一個章節,其“原則”且“不詳細”。更重要的是,《勞動法》的出臺是在1994年,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今天千變萬化的勞動市場。

    於是,勞動市場的各種糾紛催生了各地方自己的勞動合同法規。不久前,上海在全國率先出臺了勞動合同法規,北京是第二家。

    據悉,北京市2001年各級勞動仲裁機構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10647件,涉及職工16887人,分別比上年增長了42.34%和11.83%。

    試用期到底該多長

    小王是中國政法大學的研究生,今年夏天畢業。她已經向多家在京單位投遞了求職材料,但一些單位的土辦法讓她難以接受。

    一家公司接收她的條件之一是:試用期6個月。可小王擔心,“有些公司就是鑽法律的空子,試用期一結束,就要你走人,而接替你的,是下一個試用者。”

    “從2月1日起,這種情況至少北京不會再有了。”石美遐説,雖然《勞動法》早就規定,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但與勞動期限沒有關係。這回,北京市的“新規定”第16條把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挂上了鉤:

    如果勞動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試用期就不能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單位不得要求任何抵押

    小王的另一個“遺憾”是,一家公司要求她先交納1萬元保證金,保證5年不離開單位。

    “一個窮學生,哪有1萬塊錢呢?”小王反問記者。

    北京市“新規定”第24條似乎專門回答了她的問題: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及其他費用,也不得扣押勞動者身份證及其他證明。違規者將被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石美遐説,這一條在現實生活中的案例太多了。好多用人單位收取勞動者的身份證、抵押物等,儘管中央早有相應政策予以禁止,但都不如“新規定”具體。

    員工跳槽泄密咋辦

    其實,勞動合同的簽訂中,不止求職者一肚子苦水,許多企業也“有苦難言”。

    北京某公司人力資源部陳女士透露,一位掌握公司商業機密的高層管理人員跳槽後,把關鍵技術無償帶給了競爭對手。公司為此蒙受了巨大損失。

    石美遐説,《勞動法》確實沒有這方面的具體規定。這也正是北京市“新規定”的可貴之處。

    按照“新規定”第13條,勞動關係雙方可以用合同形式把“保守商業秘密”約定下來。這在保護勞動者的同時,也保護了企業的利益。

    對將涉及到公司商業機密的員工,勞動關係雙方可以約定:勞動者在公司服務的年限及跳槽後幾年時間內,不得為同行業單位服務等等。

    誰蒙誰都不行

    其實,石美遐最關心的是北京“新規定”的第10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説明崗位用人要求、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報酬、勞動條件、社會保險等情況;勞動者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的有關情況,並應當如實向用人單位提供本人的身份證和學歷、就業狀況、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證明。

    石美遐説,過去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一些企業在招聘時往往對自己單位的工作條件、工資待遇等誇大其辭,結果勞動者在就業後發現許多條件並不如當時説的那麼好。

    同時,許多勞動者也提供給企業虛假的學歷、資歷、能力等證明。

    她解釋,過去因為沒有直接的法律依據,這類事情仲裁起來非常困難。而“新規定”把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的信用問題用法律形式固定了下來。

    “老職工”不得隨意解聘

    “新規定”第15條,被石美遐認為極具“北京特色”,是北京對特殊人群給予的特殊關愛。因為這在全國其他地方法規中非常少見。

    該條規定,尚未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時,對於連續工齡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內的勞動者,如果本人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何磊)

    

     《中國青年報》200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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