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提出農業稅收徵管“十不準”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加強農業稅收徵管改革,規範徵管行為,正確執行農業稅收政策和各項徵管制度,防止侵犯農民群眾合法權益案(事)件的發生,要求農業稅徵收堅持“十不準”。

    稅務總局所發《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指出,目前農業稅收徵管中仍存在一些問題,有的地方利用徵稅權搭車收費,稅費混徵問題沒有根本解決;有的地方違反稅收政策規定,平攤農業特産稅;少數農業稅收徵管人員和協稅員政策法制觀念淡薄,作風簡單粗暴,甚至非法扣押農民財物。

    《通知》要求各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高度重視此類案(事)件,機關領導尤其是一把手要切實負起責任,杜絕涉及農民負擔的惡性案(事)件發生;要通過農業稅收徵管改革和稅費分離,規範農業稅收徵管行為,建立正常的稅收徵管秩序。

    《通知》明確提出,要尊重納稅人權利,體恤農民群眾,依法徵稅,文明徵稅,堅持“十不準”:不準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擴大稅收範圍;不準多徵、提前徵收和攤派稅款;不準該依法減免稅的不減免;不準收稅不開票和收稅打白條;不準搞稅收承包;不準非法採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不準動用警力、警具收稅;不準隨意扣人、扒糧、扒物、牽牲口;不準亂罰款;不準利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收取其他費用。

    《通知》要求加強對農業稅收徵管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建立農業稅收執法考核及責任追究制度。對農民舉報的違反《通知》規定的稅收徵管人員,一經查實,堅決依照《關於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進行處理;對政策法制觀念淡薄、作風霸道、行為粗野、群眾反映強烈的徵管人員,該清退的要清退,該調離工作崗位的要調離;對落實《通知》精神不力、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頻發地區的農業稅徵收機關要限期整頓,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國家稅務總局就規範農業稅收徵管答記者問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了《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暫行辦法〉的通知》。新華社記者19日就《通知》出臺宗旨以及實施內容等有關情況,採訪了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

    問:《通知》的出臺是基於怎樣的指導思想考慮的?

    答: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始終高度重視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農業稅收徵收管理面向廣大農民,關係到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在實際工作中,地方各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和廣大農業稅收徵管人員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輕農民負擔的方針政策,嚴格執行農業稅收法律法規,規範徵收管理和執法行為,依法徵收稅款,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和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較好的成績。特別是推行農村稅費改革後,農業稅及其附加已成為改革所確立的國家、集體、農民三者之間分配關係的重要載體。所以説作為農業稅收徵收管理部門,在減輕農民負擔工作中擔負著重要職責。

    但是涉農負擔案(事)件屢禁不止,有的地方還比較嚴重。原因除了農業稅收實體法改革進展緩慢,農村稅費改革也未全部到位外,農稅徵管中的問題確實是引發此類案(事)件的原因之一。主要表現有:利用稅收徵收權搭車收費,稅費混徵問題未從根本解決;違反稅收政策規定,按人頭或者田畝平攤農業特産稅;少數農業稅收徵管人員和協稅員對農民缺乏應有的感情和責任,政策法制觀念淡薄,工作作風簡單粗暴,甚至非法扣押農民財物,等等。

    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是黨中央、國務院加大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力度的新舉措,具有重要意義。農業稅收徵收管理工作與此有著十分密切的關係。黨的十六大已經勝利閉幕,全面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們今後一切工作的指導方針。農業稅收工作面對著兩億多農戶,杜絕涉農稅收負擔案(事)件的發生是對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實踐,也是我們當前的一項緊迫任務。我們認為,積極推進農業稅收徵管改革,規範徵管行為,明確農村稅費徵管責任,實行農業稅收執法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是在農業稅收工作方面預防和減少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發生的有效措施。為此我們研究制定了《通知》。

    問:《通知》具體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一是各級農業稅收徵收機關要認真組織學習中辦、國辦的文件精神,充分認識對涉及農民負擔案(事)件實行責任追究的重要意義,認清農業稅收徵管工作存在的問題和實行責任追究後面臨的形勢,貫徹落實《通知》的各項規定和要求,把農業稅收徵管工作做好。

    二是提出要進行農業稅收徵管改革,實行農村稅費分離,明確農村稅費徵管責任。從近年來通報涉農負擔惡性案件來看,不少案件都是稅費不分,責任不清。在農村稅費改革以前的農民負擔構成中,農業稅負擔一般是較輕的,絕大多數農民繳稅是自覺的。大多數涉稅案件往往是由於稅費混徵以及徵管行為不規範造成的。要追究責任,首先是要劃清稅費徵管責任。其次,要在農村稅費試點工作中,規範徵管行為,對農村稅費不分的徵管體制進行改革。在《通知》中,我們提出了農業稅收徵管改革的方向和稅費徵管分離的措施辦法。

    三是要正確執行農業稅收政策規定和各項徵管制度,嚴肅紀律,嚴禁侵犯農民合法權益。針對當前農業稅收徵管工作存在可能引發農民稅收負擔案(事)件的突出問題,明確了有關涉農稅收不得採取的行為,提出“十不準”,即:不準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擴大稅收徵收範圍;不準多徵、提前徵收和攤派稅款;不準該依法減免稅的不減免;不準收稅不開票和收稅打白條;不準搞稅收承包;不準非法採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不準動用警力、警具收稅;不準隨意扣人、扒糧、扒物、牽牲口;不準亂罰款;不準利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收取其他費用。此外,對當前農業稅收執法隊伍中存在的有關問題也提出了整治要求。

    四是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加強對農業稅收徵管人員的教育和管理。結合農業稅收徵管實際,建立實行農業稅收執法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化壓力為動力,把預防和減少涉及農民稅收負擔案(事)件的各項工作抓緊抓好。

    問:《通知》的貫徹實施對農業稅收徵管工作有哪些現實指導意義?

    答: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農業稅收徵收管理工作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農村稅費改革後,農業稅成為調節和規範國家、集體、農民三者之間利益分配關係的主要手段。農業稅徵收是否規範,能否避免和解決過去稅費徵收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直接關係到減輕農民負擔的成效,關係到農村社會的穩定和農村稅費改革的成敗。由於多方面的原因,農業稅收徵管法制化、規範化相對滯後,農業稅收徵管中有不少急需解決的問題。

    這次《通知》中提出了要大力推進農業稅收徵管改革,並明確了徵管改革的方向和具體的措施,可以有效地解決由於農業稅收徵管辦法欠缺而帶來的諸多問題,對於提高農業稅收徵管工作水準,加強依法治稅,規範徵管行為,建立正常的稅收秩序,將起到極大的促進作用。

    問:《通知》對保護廣大農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會起到何種作用?

    答:《通知》中對各級農業稅收徵管機關、特別是對基層徵收機關的徵管行為提出了許多具體的要求和規定,如“十不準”的規定等,這些將進一步促進農業稅收徵收機關加強依法治稅、規範徵管行為。另一方面,農業稅收徵收管理涉及到全國2億多納稅農戶,關係到9億農民的切身利益,我們要大張旗鼓地做好《通知》的宣傳工作,要讓廣大農民群眾了解《通知》內容,做到人人皆知。這樣,廣大農民群眾也可以依照《通知》的規定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監督農業稅收徵收機關的徵管行為。如果遇到農稅徵收機關違反《通知》規定,不依法徵稅,例如徵收機關擅自擴大徵收範圍,多徵或提前徵收稅款,收稅不開票或收稅打白條等情況,農民群眾就可以積極向上級農稅徵收機關反映並要求處理,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李柯勇)

    

    新華社 200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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