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首次審判有違法行為的“法輪功”成員  

    香港西區裁判法院今天下午裁定,今年3月16名“法輪功”學員在中央政府駐港聯絡辦門外阻攔警員執行公務、襲警、阻街共7項罪名成立,分別處以300至1000港元罰款。

    法官在裁決時指出,控方呈堂的錄影帶清晰表明,警方當天是在警告無效之後,用最低武力將他們抬走的。在執法過程中,警方表現了極大的忍耐。

    據悉,這是香港對有違法行為“法輪功”成員的首次審判。

    人民網 200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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