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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嚇出的精神病與受尊重的人格

王霞 馬榮春

    背景

    連雲港市解放路城市信用社為檢驗職工素質,于1999年7月16日組織策劃了一起反搶劫演習,由於事先沒有告知當班的營業員,致使營業員李友芬受驚過度,當場被嚇暈。

    1999年9月28日,李友芬住進連雲港市精神病醫院。在該醫院,李被診斷為延遲性心因性反應。

    2000年3月,李的丈夫尹瀾平來到新浦區法院立案庭諮詢起訴。立案庭為其委託了連雲港市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委員會,對李友芬作司法鑒定。鑒定結果認為:李友芬符合延遲性心因性精神障礙,且被鑒定人受到的精神因素刺激與出現精神障礙在時間上緊密相連,與其在工作期間所遭受的精神因素刺激存在因果關係。

    7月17日,勞動局對此事進行了調查,勞動鑒定委員會最後作出的鑒定結論與精神病鑒定委員會結論基本一致。10月25日,連雲港市勞動局以連勞(2000)254號文作出了《關於李友芬在演習中驚嚇致病認定為工傷的通知》。該通知同時抄送解放路信用社一份。

    然而,當尹瀾平拿著通知到信用社要求報銷妻子的醫藥費、補發工資時,信用社領導卻對工傷認定通知根本不認可,堅持不予報銷藥費,不補發工資。尹瀾平不得不再次到勞動局,請求勞動仲裁委員會作仲裁。

    與此同時,信用社卻以勞動局認定工傷程式違法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依法撤銷連勞(2000)254號通知。3月16日,連雲港市新浦區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信用社訴勞動局不服工傷確認一案進行了公開審理。

    法庭經審理最後認定,精神鑒定委員會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合法有效,並且能相互印證,信用社舉出的證據無法推翻上述兩個鑒定。被告勞動局認定李友芬工傷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法庭當庭宣判維持連勞(2000)254號《關於李友芬在演習中驚嚇致病認定為工傷的通知》。

    一審宣判後,信用社不服,提出上訴。2001年5月29日,連雲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裁定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

                                本報通訊員 蔡蕾

    在金融單位工作的同志對搶劫銀行犯罪都不陌生,這種犯罪行為所指向的是銀行財産,直接威脅的是銀行職工的生命安全。

    當某一地區搶劫銀行案件接連發生,金融單位及其職工都感到惶恐不安時,採取積極措施,訓練職工提高安全防衛意識,是非常容易得到理解和支援的。然而,連雲港市解放路信用社組織的這場反搶劫演習,一經曝光,備受責難,充滿媒體的是“荒唐、違法、侵權”等字眼。甚至對信用社依法行使訴訟權起訴勞動局的行為,也帶有責難口氣。輿論傾力援助弱者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

    事實上,信用社組織的這場反搶劫演習,目的是以虛擬暴力犯罪場景,考驗其職工的應變能力和責任心。不難想像,暴力犯罪會對人身心造成傷害。信用社單方面施加於工人的這種考驗,對職工來説是不公平的。

    打擊犯罪是社會的共同責任。有人這樣設想:當搶劫銀行案件發生時,司法機關、金融單位、社會群眾、當事營業員以及營業部其他職工都有義務阻止犯罪,這些力量共同構成抵禦犯罪的強勢群體,不應將對抗犯罪的責任都留給營業部的兩個弱女子。畢竟社會主體承擔義務要有合理的限度。我們知道,民事權利和義務的設定應當遵守公平原則。享有多少權利,就承擔多少義務。這種民事上的義務帶有強制性,如違背或不履行義務都將受到法律懲處。正是因為義務的這種強制性,要求公民必須在合法、合理的範圍內承擔義務,任何每人平均不得被強制承擔範圍無限的或不合理的義務。

    作者想到曾經發生在大慶市的一個更為典型的案例。該市某銀行遭蒙面持械歹徒襲擊,在力量懸殊的情況下,一名女工拿出1.3萬元儲蓄款打發了歹徒,保護了在場幾名職工的生命安全。事後,銀行以該女工的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為由將其除名。女工不服,訴至法院,法院判銀行敗訴。該銀行最後還是給予女工開除黨籍、行政記大過處分,並要求其承擔1.3萬元的損失。

    銀行的願望不言自明。當犯罪行為同時威脅到銀行財産和職工生命時,銀行堅持選擇財産不受損失,這將迫使職工以生命為代價保護銀行利益。作為勞動者,雖然負有保護用人單位財産的義務,這種義務同樣應有限度。該銀行處理女工的理由之一是為了國家利益。需要明確的是物質財産是國家利益,公民是國家的重要組織部分,公民的人身安全也是國家利益的重要內容,而且是更重要的國家利益。將財産利益置於公民的生命健康利益之上的想法是十分有害的。生命的價值大於物質,這是世人皆知的道理。物質損失了可以再創造,生命不能失而復得。古人早已留下“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的警句。

    誠然,為保護國家、集體甚至他人利益而不惜個人生命的行為著實值得敬佩,這是一種社會精神財富,它詮釋了生命價值的另一種更崇高的境界。但是法律根據社會群體的平均道德水準作出了現實而明確的價值取捨,肯定了在緊急情況下,公民為保護自身合法利益,不得已而損害另一部分合法利益的緊急避險行為,為合法行為。這體現了法律對公民生命價值的重視。

    就在筆者關注反搶劫演習案件時,注意到一個社會現象:各地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都在大幅增長。筆者對連雲港市的情況進行了調查,結果顯示,今年上半年該市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數較去年同期又上升了60%。值得深思的是,已審結的案件中,用人單位敗訴率達61.2%,勞動者敗訴率僅為3.9%,其餘的案件則以撤訴、調解等方式結案。即使是撤訴、調解的案件中,其中多數過錯責任仍在用人單位一方。

    上述情況反映了目前我國一些地區社會勞動關係的狀況,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現象正在增多。我國計劃經濟條件下實行的國家包攬、勞動者終身固定的勞動關係,已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被打破,如何建立新型的勞動關係,是社會經濟發展面臨的重要課題。勞動力商品不同於其他商品,它以勞動者為載體,帶有鮮明的人性特徵。看到各種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案例,面對一個個因工致傷、致殘或致死的情形,我們深感社會對勞動者人格尊重的緊迫性。應當知道,保護勞動者就是保護我國的社會生産力!

    

     《光明日報》2001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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