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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治金融犯罪難在哪
--浙江省一起鉅額貸款詐騙案透視

    浙江省日前破獲了一起金額巨大的貸款詐騙案,主犯已經被判處無期徒刑。此案中值得關注的是,犯罪分子是假借承包的名義獲得貸款的資格,向金融機構騙取貸款,用於個人還貸和揮霍,然後將債務轉嫁給發包單位,造成國有資産的損失。據悉,這種犯罪手段已經形成一種模式。值得引起有關部門、單位高度警惕。

    個人借了錢,為什麼要公家來承擔

    1995年8月,浙江省桐廬縣長途汽車運輸總公司把其下屬的長運大酒店承包給該縣鍾山鄉人葉劍經營。

    1998年10月,葉劍因交不出承包金,總公司就訴諸桐廬縣人民法院,終止承包合同。接下來的調查發現長運大酒店存在鉅額債務。這些債務都是葉劍用長運大酒店的名義,從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營業部、縣財政局以及個人借款造成的。借款總額高達315萬,還有162.9萬沒有歸還。

    長運大酒店是一個非獨立法人企業,長運總公司根本就沒有授權給葉劍進行貸款,葉劍也不具備貸款的資格,面對這憑空出現的借貸款,長運總公司不知所措。

    政法機關查明,葉劍在沒有貸款證的情況下,偽造 AAA級企業資信狀況,虛構借款理由,向個人、財政局、桐廬縣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營業部大量借款達315萬元,全部用在了揮霍或歸還葉劍“開辦”的平安酒家的債務上。

    葉劍被捕。在後來的審判中,他被以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和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1999年2月,桐廬縣信用聯社、財政局和兩個個人債權人同時因葉劍的債務向桐廬縣法院起訴長運總公司,要求歸還借款。3個月後,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桐廬長運總公司作為長運大酒店的開辦單位應對其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作為負擔很重的國有企業,162.9萬的本金及其利息對長運總公司來説是一個巨大的損失。關鍵是對這樣的莫名其妙的“連帶清償”感到很是冤枉。

    審判葉劍案件的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乾發認為,葉劍的詐騙手段很象近年來比較常見的一種犯罪思路。先是辦一個企業,實際上並不是通過正當經營來賺錢,而是以此企業為載體,向銀行申請貸款,騙取貸款後再想辦法製造經營不善破産的假像,將貸款據為己有。而承包企業就是將貸款的責任轉嫁給發包單位,挖國有資産的墻角。

    來自檢察機關的調查表明,葉劍的詐騙早有預謀。 1995年5月,葉劍用早已登出的平安旅館的營業執照,通過縣工商局某工作人員,虛填了一份平安酒家的營業執照,然後,以此執照通過信用聯社營業部主任王瑞鴻申請辦理開戶貸款。他還與王瑞鴻事先商議,以平安酒家名義所貸的款,待其承包桐廬長運大酒店成功後歸還。

     3個月後,葉劍承包了長運大酒店,他以酒店裝潢需要購買材料為名義,虛構事實,先後9次從桐廬信用聯社營業部,用以貸還貸方式,騙取貸款累計161萬元。而信用聯社營業部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在明知葉劍沒有貸款證,也未經主管部門授權,不具備任何企業信用等級的情況下,受王瑞鴻的授意,違反發放貸款規定,未經資信調查,虛填信用等級,與葉劍簽定借款合同,為葉劍發放了貸款。

    這就等於是同一個債權人,用自己的一個身份,向人借錢,又換一種身份,向同一個人借錢來還上次借的錢,而最後,這筆債務就落到了給他第二個身份的人身上。

    狗兒鑽得進 ,是因為籬笆沒紮緊

    王乾發認為,葉劍的詐騙手段非常拙劣。只要信用聯社的工作人員稍稍有點責任心,就根本不可能將錢貸給葉劍。

    這一判斷在檢察機關的調查中得到證實。不願意資産不明不白流失的長運公司向檢察院提出申訴。經過立案審查,杭州市檢察院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檢察機關認為本案還有一個重大嫌疑人,桐廬信用聯社營業部原主任王瑞鴻有與葉劍惡意串通損害國有資産的事實。營業部在整個過程中有明顯的過錯,應承擔法律責任。葉劍的借款合同由於沒有發包單位的授權屬於無效代理,長運公司不應該承擔清償責任。

    這一結論在省高院審理葉劍不服一審提起的二審訴訟中再次得到了驗證。審判庭在判決維持對葉劍判處無期徒刑的原判同時,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對王瑞鴻立案查處。

    為什麼這麼明顯的犯罪嫌疑卻遲遲沒有引起有關部門的反應呢?

    根據法律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首先是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假如公安機關不立案,可以由檢察院發出立案監督書,要求公安機關立案。案發後,長運公司向縣公安局、縣檢察院報案,要求對重大犯罪嫌疑人王瑞鴻立案查處,縣公安局未予立案。縣檢察院也一直沒有什麼反應。記者到桐廬採訪時,縣檢察長對記者説,情況他們也了解,但是發立案監督書的前提是公安機關已經作出不予立案的結論,而公安機關的表態是他們一直在調查中,並沒有得出結論。記者到縣公安局採訪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張烈表示案子在辦理中,其餘無可奉告。當記者第二次到縣裏採訪時,幾個部門的負責人都“出去了”。這樣,法律在這裡拐了個彎,留下了一個耐人尋味的空白。

    案發至今已經有2年多了。直至近日,在省有關部門的大力監督下,王瑞鴻才因涉嫌犯罪被逮捕。而在這麼長的時間裏,王瑞鴻一直在信用聯社的重要崗位上工作,居然還一度擔任監察部門的負責人。而長運公司卻由於此案已經被執行了大量的資金,造成實際意義上的損失。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按照法律,刑事優先於民事,在葉劍詐騙案件還沒有結束的時候,民事是不應該進行的,這是一個法律的重要原則,也是法律工作者的一個常識。

    長運總公司黨委書記劉金根憤怒地説,為什麼在法律不允許的情況下,對國有資産這麼急乎乎地執行,幾乎是明搶,這裡面有文章!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這位被各方面“忽視”的王瑞鴻有一個重要的身份--縣委常委、常務副縣長的親弟弟!

    法律上有幾個問題需要完善

    有關辦案人員在分析此案時説,對這種犯罪態勢的遏制,關鍵是要強化制度的執行和金融隊伍的建設,假如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有足夠的崗位責任心,大部分金融案件就不可能發生。近些年金融犯罪案件愈演愈烈的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與犯罪人內外勾結,侵佔國家財産。假如錢庫的鑰匙掌握在別有用心的人手裏,怎麼能保證金融安全呢?假如對金融機構的涉案人員由於其背景、靠山而不加懲處,即使對葉劍之流已經嚴加懲治,又能産生多少實際意義上的懲戒效果呢?

    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很多犯罪人之所以熱衷於這一套路,在於貸款詐騙有時與貸款糾紛很難區分,由於詐騙手段可以偽裝成合法經營,造成貸款不能還,作銀行呆賬處理。當事人儘管造成資金大量損失卻不用承擔法律責任,即使被判貸款詐騙,判刑幾年,卻賺了一大筆錢,從“成本”“回報”來説,很多人覺得“划算”。對參與詐騙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來説,大部分人成為漏網之魚,即使有所追究,往往是違法發放貸款罪或是玩忽職守罪,量刑很輕,犯罪成本很低,而回報卻很豐厚。最嚴重的是共同犯罪。據了解,只要能把銀行貸款取出成為現金並轉移掉,政法機關就很難追到這筆錢,最後落入私人錢囊。這樣,在一些人心中,金融詐騙就成為值得一試的“投資項目”。

    

    新華社 20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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