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判決:CNNIC域名預留措施不當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我國首例中文域名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CNNIC域名預留措施不當,但知名網站的名稱應予保護。因此,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據了解,1999年5月14日,北京正普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將中文“阿里巴巴”及中文拼音“a li ba ba”的組合註冊為商標。國家商標局于2000年6月進行了商標公告。但在2001年,其試圖註冊“阿里巴巴”中文域名時,卻發現CNNIC(即中國科學院電腦網路資訊中心下屬中國網際網路絡資訊中心)已將“阿里巴巴”中文域名預留給阿里巴巴公司,其無法進行註冊。因此,將中國科學院電腦網路資訊中心和阿里巴巴(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CNNIC依法撤銷阿里巴巴公司的註冊域名“阿里巴巴”,並歸其所有。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關於CNNIC是否有權對域名採取預留措施。

    法院認為,應允許CNNIC對某些出於技術原因的符號、行政區劃、政府機關、教育機構等的名稱,採取必要的預留措施。但對於涉及以商標、企業名稱、字號、姓名、知名商品名稱等民事權利作為域名的,則不宜採取預留。因此,CNNIC預留“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行為是錯誤的。

    但同時,“阿里巴巴”已屬於知名網站名稱。在這種情況下,將“阿里巴巴”中文域名返還給正普公司,會給阿里巴巴網站的權益造成損害。因此,法院從實際出發,根據商標法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判決駁回正普公司的訴訟請求。

    據悉,此案不僅是我國首例中文域名糾紛案,也是司法機關首次通過判決的形式認定CNNIC無權對涉及民事權利的域名採取預留措施。但法院同時也認為知名網站的合法權益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從維護實體正義的角度並未支援原告返還“阿里巴巴”中文域名的訴訟請求。

    新華社 20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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