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制度退出中國股市

    剛剛從中國證監會獲悉,證券市場上新的退市辦法已經出臺,並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在新的退市辦法中,取消了PT制度,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後,股票即停止交易,證券交易所不提供轉讓服務。此外,現今實行的寬限期申請的有關程式也被取消。

    中國證監會宣稱,證監會近日在總結退市實踐的基礎上,根據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和各方面的反映,對《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發佈了《虧損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修訂)》。新的退市辦法在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批准許可權、批准程式、股票交易等方面進行了重要修改。

    與老辦法相比,新的退市辦法在以下幾個方面做了修改:

    首先,根據公司法和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授權證券交易所依法做出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的決定。從國際慣例來看,公司上市是證券交易所和公司之間達成的市場性的協議安排。公司在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條件的情況下,與證券交易所簽訂上市協議,公司股票即可以在交易所掛牌交易。反之,如果上市公司不再符合上市條件,證券交易所有權依法終止與公司之間的上市協議,做出終止上市的決定。新辦法的這個規定是向國際慣例靠攏,體現了退市辦法的市場化原則。

    其次,取消了寬限期申請的有關程式。公司連續三年虧損,其股票即暫停上市。暫停上市後第一個半年度公司仍未扭虧,交易所將直接做出終止上市的決定。反之,如果公司實現盈利,可以按照辦法規定的程式申請恢復上市。這就增強了客觀性,減少了主觀因素,簡化了程式。

    最後,取消“PT”(特別轉讓)制度。公司暫停上市後,股票即停止交易,證券交易所不提供轉讓服務。PT制度的目的是便利股東轉讓股份。實行以來,在釋放市場風險等方面也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惡炒PT股票的現象也加大了市場風險。新辦法取消了PT制度。終止上市的公司,可以委託中國證券業協會批准的券商為其代辦股份轉讓服務,以保障股東依法轉讓股份的權利。

    新華社 2001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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