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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學生畢業求職與性別歧視“致命邂逅”

    “過去聽到師姐們抱怨女生找工作難時我還不以為然,認為可以憑自己的實力消除用人單位的偏見。現在,經過了半年的求職生涯以後,我才知道,作為女生,找份工作有多難。”説這番話時,北京師範大學即將畢業的小徐一臉愁容,她幾次應聘都在最後關頭落敗,原因都一樣,因為她是女生。每當她詢問招聘結果時,用人單位的招聘人員往往表情遺憾地説:“你要是個男孩子就好了。”

    同樣,一位很優秀的女研究生在最終沒有戰勝其他男生之後,十分不平地質詢招聘方的人事經理:“為什麼你們的經理是女性,給我們面試的老師也是女性,而你們卻不能最終接納我呢?”

    很多女大學生在畢業求職過程中都會和性別歧視“致命邂逅”。雖然社會各方都一直在呼籲就業市場上的男女平等,可一些用人單位仍然是我行我素,在大大小小的招聘會上,公開打出“只限男性”或是“男生優先”的字樣。今年3月,在山西財經大學舉辦的校內招聘會上,女生發現,連財會、秘書這樣中性甚至更適合女性的工作,招聘方都寫著:招收財會人員名、行政秘書名(僅限男性)。

    “很多時候,我們連展示一下自己的機會都沒有。”小徐説同班的女同學們都感覺現在的招聘會主要是男生的舞臺。中國人民大學的一位碩士生導師稱自己都不想再招女研究生了,因為畢業時太操心。他的一位女弟子在一連串的求職失敗後向他抱怨説,“老師,我都想做變性手術了”。

    那些明確打出“只限男生”旗號的用人單位並不認為自己的做法是性別歧視。北京某企業的人力資源部經理解釋説,我們並不歧視女性,只是結合了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才做這樣的限制。我們單位的員工要經常出差,派個女孩子單獨出去讓人不放心。

    對這樣的理由,中國政法大學的李顯東副教授並不認同,他認為:“女大學生在求職過程中所遇到的‘男生優先’或‘只限男生’實際上就是性別歧視,這是違反我國法律的。”

       據李顯東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8條第一款就明確規定了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也規定了婦女作為勞動者的一部分享受平等的就業機會和選擇職業的權利。他認為,現在一些用人單位把“用人自主權”擴大,甚至是濫用,其直接後果就是對女性就業機會的封鎖。

    全國政協委員、北京市婦聯副主席巫昌禎教授説:“歧視女性是違法的。”她解釋説,求職當中“男生優先”、“只限男生”或者是女生錄用標準要比男生更高等條件的限制都是對平等權利和女性人格的褻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條、21條、22條中都有明確的關於女性具有平等的就業權利的條款。

    巫昌禎認為法律對這種求職中的性別歧視問題應該起到積極的矯正作用,但現實卻不容樂觀。在我國,這些法律在實際生活中都缺少可操作性。所以當前要僅憑法律武器來保護女性就業機會平等實際上難度是很大的。

    她説,目前情況下女性遇到性別歧視後,可以先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有關部門再以行政干預手段對用人單位“用人自主權”進行一定程度上的制約。若還是不能得到有效解決,則可以訴諸法律。

    李顯東還進一步分析了造成性別歧視現象的社會原因,“客觀地看,女性在求職過程中受挫絕不單單是性別歧視的因素。婦女負擔過重的社會現實早應該得到足夠的重視。”他認為這其實是女性在社會和家庭中承擔的雙重任務之間的矛盾。要解決這一矛盾,社會分工應進一步細化,擴大服務行業的服務範圍,從而使女性擺脫負擔過重的問題。

    

    《中國青年報》 2001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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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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