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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進一步深化企業內部分配製度改革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日前發佈了《進一步深化企業內部分配製度改革指導意見》,要求各地區加強對企業內部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意見》提出,要建立以崗位工資為主的基本工資制度,提倡推行各種形式的崗位工資制,進行科學的崗位設置、定員定額和崗位測評,以崗定薪。要提高關鍵性管理、技術崗位和高素質短缺人才崗位的工資水準。結合基本工資制度改革調整工資收入結構,提高工資佔人工成本的比重,使職工收入工資化、貨幣化、透明化。清理並取締企業違規違紀發放的工資外收入,凈化收入渠道。積極推行銀行代發工資和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辦法。要實行董事會、經理層成員按職責和貢獻取得報酬的辦法,在具備條件的企業積極試行企業領導人年薪制。董事會和經理層其他成員的工資分配,執行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製度,按照其承擔的崗位職責和做出的貢獻確定工資收入,並實行嚴格的考核和管理辦法。對科技人員實行收入激勵政策,對科技骨幹探索試行年薪制和股權、期權辦法。要合理拉開科技人員與普通職工、做出重大貢獻的科技人員與一般科技人員的工資收入差距。企業可以根據生産經營需要並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同科技人員分別簽訂工資協議。實行按科技成果獎勵辦法,如項目成果獎、科技産品銷售收入或利潤提成等,對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給予重獎。

    《意見》從收入分配的角度提出了要積極穩妥開展按生産要素分配的試點工作。

    一是探索進行企業內部職工持股試點。試點方案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經過審批後穩步推行。職工持股堅持自願原則。職工持股資格、認購股份數額和股份認購方案,要通過職工集體討論或其他方式民主決定,並經股東大會或産權單位同意後執行。經營管理人員、業務和技術骨幹的持股數額可適當高於一般職工,但要加以合理控制。職工持股可以實行多種形式,要以職工出資認購股份為主,也可對職工實行獎勵股份等辦法。

    二是積極試行技術入股,探索技術要素參與收益分配辦法。具備條件的企業可以試行科技成果和技術專利作價折股,由科技發明者和貢獻者持有。以科技成果入股的,科技成果作價金額一般不超過企業註冊資本的20%。以高新技術成果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的作價金額一般不超過企業註冊資本的35%。由本企業形成的科技成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將過去3至5年實施轉化成功的科技成果所形成利潤按規定的比例折股分配。群體或個人從企業外帶入的科技成果和專利技術,可直接在企業作價折股分配。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做出主要貢獻的人員,所得股份應佔有較大的比重。科技成果評估作價可由企業與科技發明、貢獻者協商確定,也可委託具有法定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技術入股方案,公司制企業由董事會提出,非公司制企業由經營領導班子提出,經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並報産權主管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審核。

    三是具備條件的小企業可以探索試行勞動分紅辦法。勞動分紅辦法,原則上只在資本回報率和凈資産收益率高於社會平均水準的小企業試行。公司制企業,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同意,非公司制企業,經産權主管部門同意,可以試行勞動分紅辦法。

    四是正確處理按勞分配與按生産要素分配的關係。股份分紅應以企業盈利為前提,既要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不得損害國家和其他股東的合法利益。股份分紅不能侵蝕工資,工資分配不能侵蝕利潤。實行職工持股和技術入股的企業,要完善工資支付制度,按照當地政府頒布的工資指導線和政府的有關政策規定,合理增加工資。要堅持投資風險與收益一致的原則,不得實行與經濟效益相脫離的“保底分紅”和“保息分紅”辦法。

    《意見》還對加強基礎管理,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工資分配約束機制,轉變政府職能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新華社 200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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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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