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數據”背後:商業機遇or法律禁區?
發佈時間:2017-08-15 10:18:28 | 來源:新京報 | 作者:佚名 | 責任編輯:胡俊不過,個人資訊也並非絕對不能商業化使用。個人資訊屬於隱私權,性質上就是民事權利,民事權利當然可以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進行處分。個人資訊的合法使用,關鍵就在於商業使用者是否遵循了《網路安全法》中規定的“合法性、正當性和必要性”三個原則:
合法性説的是數據採集、使用和處分的全過程應該遵守強制法規定;正當性就是強調使用者應事先得到用戶明確授權;必要性是不得超過業務需要和用戶知情權範疇過分採集、使用數據。
實踐中,網站一般以“網民協議”的方式取得用戶授權,這種合同授權方式大都以格式條款作出。最近的“京東微聯”事件就是如此。用戶是否事先通過格式合同的方式完全知情和授權,成為網站能否有權商業化蒐集用戶資訊的關鍵。
不僅如此,我國《網路安全法》特別規定了用戶對自己數據的控制權——在用戶發現網站違法違約或出現存儲錯誤數據時,有權利要求網站刪除、終止使用或更正。因此,協議應以顯著位置提示用戶隱私條款的注意,明確告知用戶資訊被採集和使用的範圍;網站應提供高效暢通的退出機制,使得用戶隨時可以拒絕、刪除和終止網站已採集的資訊。我國對此也早有判例。
因此,儘管網站可以取得用戶對個人資訊的處分權,但必須建立在充分尊重用戶意願的前提下,明確告知、顯著提示、事中事後退出和賦予用戶及時更正權利等條件,成為合法個人資訊使用的關鍵所在。
相比個人資訊,大數據屬於智慧財産權範疇。其來源是用戶行為數據和不能識別到個人的數據資訊,這部分數據性質因無法關聯到個體,所以不具隱私權性質,我國的網安法和刑法司法解釋都將大數據排除在法律保護個人資訊之外。從商業化使用角度看,大數據具有明顯的財産權屬性,加之大數據凝結了網站的脫敏、演算法和處理,具有一定獨創性,可以按照智慧財産權或商業秘密進行保護。
數據的智慧財産權所有權人屬於採集的平臺。如同其他財産權的市場行為一樣,其他人非法獲取的行為屬於不正當競爭。諸如騰訊和華為的數據權糾紛,未經騰訊微信許可,華為通過技術手段以“用戶授權”等方式獲取他人數據,本質上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