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 |
地區 |
政策細則 |
2010年11月22日 |
成都 |
根據成都市公積金中心發佈的通告,從11月22日起,成都市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將進行調整。其中,對於市民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要求首付比例不得低於50%,而貸款利率則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的1.1倍執行。對於市民使用公積金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將停止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
2010年11月17日 |
杭州 |
《杭州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實施細則》出臺,杭州市主城區11月20日後申請預售的商品房項目都將按照該《細則》實行預售資金監管。 |
2010年11月17日 |
成都 |
成都市下發《關於執行
<關於進一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下稱《通知》),從11月18日開始,成都市房管局以及各區(市)縣房管局將嚴格貫徹執行境外個人買房“一人一套”的政策。通知明確了以18日為時間“臨界點”,預售商品房以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時間為準,商品房現房銷售及二手房買賣房屋以登記受理時間為準,在11月18日及以後發生的,按新政執行。 |
2010年11月14日 |
青島 |
在全市房地産交易市場監管工作會議上,市國土局相關領導公佈了青島市樓市細則,《青島市商品房預售備案管理暫行規定》、《青島市商品房預(銷)售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和《關於進一步規範撤銷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備案和登出房預告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等3個規範性文件正式實施。 |
2010年11月3日 |
蘇州 |
通知指出,市區暫定本市以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市區新購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對違反規定購房的,不予辦理房産登記。居民家庭簽訂住房買賣合同時,應書面聲明保證所購房屋為本意見施行後新購的唯一住房。 |
2010年10月25日 |
北京 |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報經市政府批准,出臺了《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
2010年10月19日 |
大連 |
我市暫時實行限定居民家庭購房套數的政策,暫定同一購房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只能在本市新購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對違反規定購房的,房地産登記機構不予受理房地産登記。 |
2010年10月15日 |
廣州 |
第一是戶籍家庭和常住的非戶籍家庭,家庭成員包括夫妻雙方和子女,常住就是提供在本市一年以上的納稅證明和社保證明,常住的非戶籍只能購買一套商品住宅,第二非常住的外地家庭不可以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第三未滿18歲的人士不能單獨購買商品住房;第四境外機構和個人住房嚴格按照住建部等部門2006年171號文有關的政策執行,廣州市城區、直轄區。 |
2010年10月13日 |
成都 |
成都市房管局召開新聞通氣會,發佈《成都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試行)》,該《辦法》定於11月1日正式實施。 |
2010年10月13日 |
三亞 |
對包含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內的三亞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從10月12日起只能在三亞市新購買1套商品住房。 |
2010年10月13日 |
海口 |
從10月14日開始,對包含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內的海口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至12月31日只能在海口新購買1套商品住房。 |
2010年10月13日 |
天津 |
自10月13日本通知發佈日起,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在市內六區範圍內只能新購一套商品住房,對於違反規定購房者,將不予受理權屬登記手續。 |
2010年10月12日 |
南京 |
保障本市居民自住改善型和外地來寧工作需要購房。暫時限制購買第三套住房。嚴控投機炒房,對違反上述規定、不能提供相關證明的,銀行不予貸款,房地産登記機構不予辦理權屬登記。 |
2010年10月12日 |
杭州 |
暫定杭州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杭州市新購買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停止執行購房補貼政策,恢復徵收房地産登記等相關收費,並提出實施差別化信貸政策。 |
2010年10月11日 |
溫州 |
規定“一個家庭在溫州市區範圍只能限購新開樓盤住房一套(2010年6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違反規定購房的,其《商品房買賣合同》在登記備案時將不予通過。” |
2010年10月11日 |
江蘇 |
昨日江蘇省公佈的《關於進一步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加快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一共有六大方面24條細則。在該細則頒布的同時,江蘇省《關於調整我省房地産交易環節契稅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蘇財稅[2010]33號)正式發佈,全省契稅政策全部明朗化。 |
2010年10月10日 |
福州 |
從即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本市行政區域內戶籍居民同一購房家庭(包括購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只能在本市五城區新購買1套商品住房。對於能夠提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五城區購買1套商品住房。暫停在本市擁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在本市五城區繼續購買商品住房。 |
2010年10月9日 |
寧波 |
從即日起,寧波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居民的家庭)在寧波只能新購1套住房;非寧波戶籍居民家庭,能提供在寧波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在寧波只能新購一套住房。對於無法提供在寧波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寧波戶籍居民,將暫停在寧波購房。暫停發放居民家庭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 |
2010年10月7日 |
上海 |
在一定時期內限定居民家庭購房套數,暫定本市及外省市居民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購一套商品住房(含二手存量住房)。按照國家加快推進房産稅改革試點的工作要求,上海市將積極做好房産稅改革試點的各項準備工作,加強土地增值稅徵管。嚴格執行差別化信貸政策,各商業銀行對居民家庭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認真執行央行、銀監會的最新規定;對於上海市居民家庭購買第三套房及以上住房的,停止發放住房貸款和公積金貸款。非本市居民購房申請貸款,需提供前兩年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1年以上的證明;不能提供的,商業銀行暫停發放住房貸款。提高商品住房預售門檻。對2010年7月1日後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要求完成至主體結構封頂並通過驗收,方可申請商品住房預售許可。 |
2010年10月1日 |
廈門 |
採取臨時性限購措施。即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同一購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購買一套商品住房。 |
2010年9月30日 |
深圳 |
細則:在本市暫時實行限定居民家庭購房套數政策。對於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含部分家庭成員為本市戶籍居民的家庭),限購2套住房。對於能夠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暫停在本市擁有2套以上(含2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以上(含1套)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在本市購房。對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嚴格按照有關政策執行。 |
2010年9月30日 |
浙江 |
開發商收存商品房預售款將全部納入資金監管賬戶,未簽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書的項目,不能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資金使用實行封閉式管理,銀行將根據項目節點完工證明,分批次向開發商支付資金。 |
2010年6月6日 |
河南 |
6月6日,河南省住建廳下發《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抓緊對房地産開發企業經營行為進行檢查的通知》。通知中要求,省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立即對開發商土地閒置和炒地行為、違法違規建設行為、挪用房地産貸款、虛假按揭騙貸、挪用預售資金及其他違規融資等行為、捂盤惜售、囤積房源、哄抬房價等行為、違反房地産稅收管理規定等行為進行查處。 |
2010年5月22日 |
濟南 |
濟南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近日出臺 監管新政,房地産開發企業未取得預售許可,但以認購、預訂、排號、發放VIP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等行為,將受到嚴厲查處。 |
2010年5月21日 |
廣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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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21日 |
重慶 |
《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簡稱渝十條)于21日發佈,一是嚴格執行對貸款購買首套自住房(建築面積大於90平方米)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對貸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貸款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大幅度提高的信貸政策。二是正在積極研究制定引導個人合理住房消費和調節個人房産收益的稅收政策,並加緊對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工作。三是繼續加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力度。四是進一步加強市場監管。 |
2010年5月21日 |
福州 |
福州日前出臺 五項樓市調控具體措施,雖未對"家庭限購令"與"限制外地購房"等幾項備受關注的條令作出相關規定,但細則提出實行嚴格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以及發揮稅收政策對住房消費和房地産收益的調節作用,給樓市調整留下了彈性空間,符合福州實際。 |
2010年5月20日 |
武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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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7日 |
合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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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7日 |
浙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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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15日 |
廈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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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6日 |
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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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5日 |
西安 |
西安樓市“16條”出臺,稱將在今後重點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應,加強房地産市場監管及大力發展二手房市場,盤活住房租賃市場。 |
2010年5月5日 |
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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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30日 |
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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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26日 |
海南 |
海南出臺十一條樓市新政細則明確指出,自2010年5月1日起,海南省實行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網上簽約、備案及合同登出備案制度。在訂立商品住房買賣合同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之前,除特殊情形外,嚴禁辦理房屋轉讓和更名手續。 |
2010年4月26日 |
青島 |
青島在26日出臺了《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進一步加快住房建設的意見》,在意見中,“堅決遏制房價過快上漲,嚴厲限制投機性購房”被放在突出位置。意見規定,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狀況,以家庭為單位,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嚴格限制各種名目的炒房和投機性購房,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 |
2010年3月1日 |
廣州 |
3月1日,最新出臺的《 廣州市閒置土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實施。《辦法》規定,被認定為閒置土地的,將按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的20%一次性徵收閒置費,土地閒置增值後,開發商還要補交“增值地價”。 |
2010年2月26日 |
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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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23日 |
廣東 |
廣東省政府辦公廳近日正式下發了《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有效供應,全面啟動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工作,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需求,加強對房地産市場秩序的監督規範”(簡稱“ 粵四條”),並從廣東的實際情況出發,多措並舉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
2010年2月21日 |
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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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0日 |
杭州 |
杭州市政府制定出臺《關於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支援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費,促進房地産健康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內容包括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支援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費、繼續營造良好的住房消費環境、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穩定發展等。 |
2010年1月10日 |
寧夏 |
寧夏出臺《寧夏回族自治區商品房銷售管理暫行辦法》,其中規定已備案商品房6個月內不得漲價。 |
2010年1月9日 |
合肥 |
合肥市土地交易今年實施新規定,拍賣、掛牌的土地均須標明開工、竣工日期,開發商延期開工可能被收回土地使用權。 |
2010年1月8日 |
南京 |
南京市出臺《關於進一步規範全市土地出讓管理的通知》,今后土地出讓金的首付比例將嚴格提高至50%,同時,對出讓地塊的面積也做了限制,南京市區(包括江南八區及江寧、浦口、六合三區)不得超過20公頃。 |
2010年1月7日 |
銀川 |
銀川市對《銀川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廉租住房暫行規定》有關內容進行重新修訂。修訂後的實物配建廉租住房建設成本抵頂標準,由原來暫定的市區2000元/平方米,分區域細劃,並分別調整為西夏區3000元/平方米,興慶區、金鳳區4000元/平方米。 |
2010年1月6日 |
上海 |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發佈最新政策,明確每人平均住房面積小于33.4平方米、再次購房,為購買"改善型住房"。對購買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由80萬元降低為60萬元。同時,上海對"投資投機性購房"將收緊公積金個貸。 |
2010年1月6日 |
武漢 |
新修訂的《武漢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開始實施,與以往最大的不同是,由各區政府負責廉租房的建設、分配和租賃管理;廉租房的物業費由政府承擔;廉租房的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主要採取集中建設,或在經濟房、商品房和危改項目中配套建設。 |
2010年1月6日 |
北京 |
北京市發改委公佈了《北京市加快太陽能開發利用促進産業發展指導意見》。新建兩限房、普通商品房、公共建築等若使用太陽能供熱,太陽能集熱器利用面積超過100平方米的將享受每平米200元的補貼。 |
2010年1月5日 |
南京 |
南京市房産局、財政局正式公佈了“南京市2010年購房補貼發放實施細則”,其中對自住型的“首購房”給出了“嚴格的認定”:必須在南京市區範圍內無産權住房,才能獲取0.5%的契稅補貼。 |
2010年1月5日 |
青島 |
青島市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發佈《市屬國有企業改制中劃撥土地處置操作辦法》,明確了對於實施國有産權轉讓的企業,其劃撥土地與其他國有産權共同掛牌,成交後分別辦理相關手續;規定了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掛牌底價應綜合考慮土地價值、國有凈資、職工安置費用和欠薪費等,由市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確定;提出了掛牌轉讓收入的處置方式,要求嚴格執行土地出讓收入"收支兩條線",土地出讓收入全額上繳財政。 |
2010年1月5日 |
上海 |
上海市政府辦公廳轉發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門《關於本市貫徹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進一步促進房地産市場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從稅收信貸政策調整、加大普通商品住房供應、加快推進住房保障、加強市場監管四方面採取措施,遏制地價、房價過快上漲。 |
2010年1月4日 |
重慶 |
重慶市發佈了限制用地禁止用地目錄(2006年本增補本),增強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嚴格土地供應政策,抑制部分行業産能過剩和重復建設,促進産業結構調整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 |
2010年1月3日 |
上海 |
上海市房管局等五部門發規嚴控土地供應,確定新一年土地政策基調。包括明確土地首付不低於50%,商品住宅項目宗地出讓面積不得超過20公頃,分期繳納全部土地價款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特殊項目可約定在2年內繳清,土地首付不低於50%。 |
2010年1月2日 |
廈門 |
廈門市出臺規定,過渡安置補助費的起算時點為從被拆遷人簽署被拆遷房屋移交單,並將被拆遷房屋完整移交給拆遷人之月起,計發過渡安置補助費。停發時點為安置房已竣工驗收且具備交房條件的,拆遷人應予公告(或書面通知被拆遷戶)交房時間和地點等資訊。 |
2010年1月2日 |
上海 |
上海市工商局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日前聯合發佈《上海市經濟適用住房預(出)售合同》示範文本。明確經適房購買家庭擅自轉讓、出租經適房時,將被收回購買房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