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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孕期內被辭退,能向公司主張生育津貼補償嗎?

發佈時間:2024-07-26 15:04:07  |  來源:中國網  |  作者:  |  責任編輯:唐浩哲

關於女性就業,你能想到的詞條有哪些?(婦女能頂半邊天、女性的職場不安感、求職困境)當懷孕的她被辭退,她可以做些什麼?法律如何保護她的權益?請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顏某與成都某科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約定合同期為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2021年1月顏某懷孕,同年4月25日,顏某收到成都某科技公司的辭退通知,因與公司溝通無果,顏某遂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裁決成都某科技公司繼續履行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成都某科技公司不服,訴至法院。法院于2022年4月作出民事判決,對成都某科技公司單方面作出的辭退的行為予以否定評價,且因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在事實上已不能繼續履行,判決成都某科技公司與顏某不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022年,顏某依據生效判決提起仲裁申請後,訴至本院,請求成都某科技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賠償工資損失和生育保險待遇損失。


法院審理


1.關於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認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成都某科技公司在顏某懷孕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已被生效判決予以否定性評價,構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故應向顏某支付賠償金。顏某入職成都某科技公司八個月,期間平均工資為3000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以勞動者每月應得的工資為基數,因此成都某科技公司應當向顏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000元(3000元/月×2)。


2.關於工資損失的認定

顏某與成都某科技公司的勞動合同關係已于2021年4月解除,且法院已支援顏某主張的違約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故顏某要求成都某科技公司支付2021年4月至2021年10月期間的工資的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3.關於生育保險待遇損失的認定

從顏某提交的成都市社會保險個人參保繳費證明可以看出,顏某因未達到連續不間斷參保繳費12月,不滿足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用人單位具有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法定義務,在對孕期女職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社會保險不能列支的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本案中,顏某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其生育津貼參照未參加生育保險的規定,由用人單位按照其産假前平均工資標準支付。顏某于2021年10月剖宮産,生育享受産假158天,其生育津貼應為15800元(3000/月÷30天×158天),且因其為剖宮産,生育醫療費應按照3000元計算。綜上,成都某科技公司應賠償顏某生育保險待遇損失18800元。


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000元;賠償生育保險待遇損失18800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説法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社會保險立法對生育職工給予經濟、物質等方面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在符合生育保險待遇時,生育津貼的發放作為用人單位支付産假工資的替代。用人單位負有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的法定義務,在對孕期女職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繳費期限不符合全額領取生育保險待遇的條件,社會保險不能列支的生育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希望通過本案引導用人單位依法依規為女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減少惡意停繳女職工生育保險費行為的發生,推動生育社會保險制度的落實,有效發揮生育社會保險制度在保障勞動力再生産、維護婦女合法權益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法官提醒


考慮到女職工社會角色和生理特徵等方面的特殊性,我國法律對女職工的勞動權益予以特別保護。對處在孕期、産期、哺乳期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為其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不得無故降薪或直接辭退。用人單位要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充分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在合理範圍內依法承擔社會責任,和員工建立和諧長久的勞動關係,助力單位、企業獲得長遠健康的發展。羅秦瑤 潘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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